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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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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四日決議案
〔S/1070〕

  安全理事會,

  前經於一九四八年七月十五日決定,除安全理事會或大會將來另有決議外,休戰應依該日通過之決議案五十四(一九四八)及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決議案五十(一九四八)繼續有效,直至巴勒斯坦將來情勢達到和平調整爲止,

  並經於八月十九日決定,無論何方均不得藉口向他方報仇或報復而違反休戰協定,亦不得藉違反休戰協定而取得軍事或政治上之優勢,

  更經於五月二十九日決定,若休戰爲任何一方或雙方於日後棄置不顧或違反時,則巴勒斯坦之情勢得重付審議以備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鑒悉代理調解專員爲奉行一九四八年十月十九日安全理事會通過之決議,於十月二十六日對埃及政府及以色列臨時政府所發出之請求;41

  促請各有關政府在不妨礙其對巴勒斯坦未來情勢和平調整之權利、要求或立場及不妨礙聯合國會員國在大會中對此項和平調整所採取立場之條件下:

  (一)撤退其已越過十月十四日陣地之部隊,嗣後任何部隊之移動不得逾越代理調解專員受命劃定之臨時界線;

  (二)進行雙方直接談判,倘或此舉不成,可經由聯合國人員居間談判,俾劃定永久休戰界線及適當之中立或非武裝地帶,以期確保此後該地區休戰之確切遵行。如無法成立協議,則永久休戰界線及中立地帶之劃分即由代理調解專員決定;

  指派一理事會委員會,由五常任理事國與比利時及哥倫比亞共同組成,以供代理調解專員就其在本決議案規定下擔承之任務所需,隨時徵詢意見,且於任何一方或雙方未能在代理調解專員酌定之期限內履行本決議案上段(一)、(二)兩分段之規定時,從速研討本理事會依據憲章第七章所應採取之其他適當步驟,並向理事會具報。


第三七七次會議以九票對一票(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通過,棄權者一(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41 參閱安全理事會正式紀錄,第三年,一九四八年十月份補編,文件S/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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