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香港歌星、舞蹈演員應邀來內地演出取得收入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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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香港歌星、舞蹈演員應邀來內地演出取得收入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補充通知
〔85〕財稅外字第155號
1985年7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重慶、武漢、瀋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市稅務局、加發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總局(85)財稅外字第098號通知,關於香港歌星、舞蹈演員應邀來內地演出取得收入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有些地區要求進一步明確,現補充解釋如下:

  一、「演出收入公司統一領取的,」是指組織演員來內地演出的公司,所有演出的收入均由公司負責統一領取;

  二、在上述情況下,「由公司負責按全部收入合併計算納稅,」是指由演出公司負責按各演出人員全部收入,即該劇團或個人在一地(市或縣)不論演出若干場,均應以一次計算,依照稅法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

  三、如果該項演出收入系屬演出公司取得,或者由演出公司提取部分,演出公司取得的部分,則應按稅法規定,徵收工商統一稅和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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