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巴東林明府之任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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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巴東林明府之任序
作者:歐陽詹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596

國以人為本,縣令親人之親者,苟有命授,無非慎擇。今年執政,又加精選,自吏曹銓擬仕而退下者,十之五六。濟南林公,以始任之調,發硎之刃,請宰一邑。天官劇巴東也,而使為之。平衡無疑,釣軸不轉。非輕重質器,目以昭如,則安可於其難而易若此。解褐結綬,當時之盛,既受牒恭命,而濟南公與予鄉而且故,幼而知公。行先鄉曲譽,是通閭井之意;術以明經升,實操教化之本。今有社稷,有民人,則弓矢入養叔之手,徽弦在師曠之膝,何微之不中?何妙之不盡?去矣,無使朱邑魯恭,專美是官。其餘則巫峽峨峨,岷江湯湯,水天下清,山天下秀,遊盤貴境,為地為墉,退公多暇,為我回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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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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