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曉寰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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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曉寰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逮捕通知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1) 滬 02 刑初 67 號

2023年2月10日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1)滬02刑初6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阮曉寰,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於福建省泉州市,漢族,大學肄業,無業,住本市楊浦區民京路558號。因本案於202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陸培煜,上海睿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滬檢二分二部刑訴〔2021〕Z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阮曉寰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國家秘密,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許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阮曉寰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2009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間,被告人阮曉寰因長期對我國政治體制、社會治理模式存在不滿情緒,在其居住地內多次使用自用電腦編寫百餘篇造謠、誹謗的煽動性文章,內容涉及攻擊抹黑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意圖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並通過境外網絡平台予以發布,造成大量網民瀏覽、評論、轉發、效仿等惡劣後果。

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阮曉寰在其居住地被公安人員抓獲,並當場查獲其正在登陸使用的電腦。阮曉寰到案後,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為證實上述指控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並出示了包括被告人阮曉寰供述在內的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阮曉寰以造謠、誹謗、抹黑等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罪行重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刑事責任,阮曉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阮曉寰對於起訴指控的基本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但辯稱其寫涉政類文章的目的是想讓國家變得更好,所發表的具有煽動顛覆性質的文章並沒有百餘篇。

辯護人對於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同時提出案發前被告人阮曉寰的思想認識已有所轉變,沒有最初那樣激進,所涉煽動顛覆性質的文章數量有待進一步查實,阮曉寰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請求對阮曉寰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阮曉寰因對我國政治體制、社會治理模式等存在不滿情緒,自2009年6月起,使用電腦編寫百餘篇造謠、誹謗的煽動性文章,攻擊抹黑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意圖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通過境外網絡平台予以發布,造成大量網民瀏覽、評論、轉發等惡劣後果。

2021年5月10日,公安人員在阮曉寰的居住地將阮抓獲,並當場查獲阮正在登陸使用的電腦。阮曉寰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實。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 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抓捕經過》證實了本案的偵破以及被告人阮曉寰的到案經過。
  2. 公安機關製作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及相關照片、《電子數據現場提取筆錄》證實,公安人員依法對被告人阮曉寰的居住地進行勘驗及搜查,在現場次臥室的書桌上有一台宏基牌筆記本電腦,該電腦連有顯示器及鍵盤,通過該電腦電源燈判斷處於開啟狀態,通過搖動鼠標喚醒屏幕,對電腦內的電子數據進行提取,由於提取時間較長,故採用不關閉電源的方式,移機至公安機關繼續完成提取工作。同時,公安機關還查獲並扣押蘋果手機、小米手機、華為筆記本電腦、東芝移動硬盤、U盤、鍵盤等物品。
  3. 公安機關製作的《遠程勘驗筆錄》證實,公安人員通過網絡遠程勘驗,從被告人阮曉寰的博客提取博文數百篇,其中包含百餘篇涉政文章。
  4. 公安機關出具的《鑑定書》證實,經鑑定,不能排除宏基筆記本電腦鍵盤、外接鍵盤的棉簽塗取物中的生物性物質為被告人阮曉寰所留。
  5. 上海弘連電子數據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及涉政文章複印件證實,經鑑定,從被告人阮曉寰的宏基筆記本電腦中檢出十餘個虛擬機、數百篇博文等;在電腦內發現「.XML」格式文件。
  6. 公安機關製作的《電子數據偵查實驗筆錄》及光盤證實,以博主身份登錄博客後,能夠通過博客自帶的「備份」功能下載生成「.XML」格式的博文模板文件,該文件內保存有博客所發布的全部博文內容以及博客的配置信息,普通網民以遊客身份瀏覽博客無法下載生成上述模板文件。
  7. 證人貝✕✕的證言證實,貝和丈夫阮曉寰共同居住地內的北房間系阮的書房,該書房及房內物品均由阮本人使用。
  8. 被告人阮曉寰到案後對於其利用個人博客,長期發表大量涉政文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事實供認不諱。阮曉寰還對查獲的百餘篇涉政博文進行了閱看,並簽字確認系其本人所寫。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阮曉寰以造謠、誹謗等方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且阮曉寰犯罪時間長,發布文章數量多,影響惡劣,屬罪行重大。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阮曉寰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可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阮曉寰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五月九日止。)

二、查獲的作案工具電腦等物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董 瑋
審 判 員 孫 曄
審 判 員 王 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夏 菁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五條  ……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  ……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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