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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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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公安部
关于加强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宣发文[84]43号
1984年10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文化、公安厅(局):

最近一个时期,各地群众性舞会明显增多,这对活跃文化生活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积极引导、加强管理。一九八〇年六月和一九八三年五月,公安部、文化部层先后发出《关于取缔营业性舞会和公共场所自发舞会的通知》、《关于取缔伤风败俗舞会的通报》,其基本精神在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并保障舞会活动健康发展,今后仍应继续执行。为适应新的情况,经请示中央书记处,现再作如下通知:

一、各团体各单位有组织、有领导地位职工、青年举办的集体舞、交际舞会,是活跃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开展青年正常社交活动的一种好形式,应积极引导。安排时间时,不要影响生产、工作和学习。这些团体和单位在城市的文化宫、文化馆等群众文化场所举办的交际舞会,可通过、单位内部售入场票,以收回举办此类舞会所支出的经费,绝不能成为变相的营业性的舞会。

二、大中城市中,具备一定设施和安全条件的大宾馆、大饭店、俱乐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文化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公安局(或分局)备案后,可以举办对外宾和侨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开放的经营性舞会,不许雇佣舞伴,或变相出售舞伴票。

三、举办舞会的单位。要向参加舞会的人员进行精神文明和遵纪守法的教育。讲究礼貌、注意仪容,端正舞风,使舞场成为增进人们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

四、误会场地及各项设施要符合安全条件,并保持完好。如因违反安全规定、管理不善而发生事故,要追究举办单位的责任。

五、文化部门要加强对舞会活动和舞场秩序的指导、监督。公安部门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发现伤风败俗的舞会,要坚决制止、取缔。对利用误会进行流氓、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要依法查处。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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