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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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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1994年8月1日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八条,毛里求斯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收入,应在中国免予征收营业税:中国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来源于毛里求斯的收入,应在毛里求斯免予征收毛里求斯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中国的营业税的税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刘仲藜
(签字)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代表
希达南
(签字)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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