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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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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到福建、浙江调研,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妇联、人大代表、家庭教育机构、学校以及学生和家长代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教育部、全国妇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家庭教育概念和家庭教育内容的规定,应当进一步厘清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界限,更充分地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中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修改为“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同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规定的家庭教育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增加规定:“引导未成年人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的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期望值过高、施加的学习负担过重,有的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沉迷网络等行为疏于管教,法律应当对这些突出问题作出回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三、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中央有关文件对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本法应当贯彻和体现这一精神,补充完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相协同等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面临较多困难,应当采取更精准的措施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家庭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更多帮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建议明确妇联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委托照护情形下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的家长不采用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甚至导致严重后果,建议进一步做好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衔接,以有效防治家庭暴力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9月2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地方有关单位、家庭教育机构、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家长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坚持问题导向,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回应了社会关切,主要制度设计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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