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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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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作说明
2010年7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解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2007年7月11日发表了《政制发展绿皮书》,就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广泛咨询公众。2007年12月12日,行政长官按照《解释》的有关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报告》”)。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上述《报告》,并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决定》”)。

《决定》订明:“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在此前提下,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策略发展委员会下成立了政制发展专题小组,透过委员会的工作推动社会讨论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为了更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的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9年11月18日发表了《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就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的重要元素,提出认为可考虑的方向,并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公众咨询。

在公众咨询期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透过不同的渠道,广泛听取了市民、不同界别团体和人士、立法会以及区议会就如何修改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的意见。我们共收到约47200份书面意见和超过160万个签名。我们亦密切留意各个学术、民间和传媒机构进行的相关民意调查,并视之为反映民意的重要方式之一。总括而言,社会上的主流意见相当清晰:(1)市民普遍希望2012年政制向前发展,不要原地踏步;(2)六成市民支持咨询文件提出的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主要元素;(3)过半数市民支持立法会通过政府建议的2012年政改方案。

在充分考虑所收到的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2010年4月14日提出了一套关于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建议方案。建议方案是按照《基本法》和《决定》,在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下,提升2012年两个选举的民主成分。就《基本法》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订,我们建议:(1)2012年选举委员会人数由800人增加至1200人,四大界别以相同比例增加委员名额,即每个界别增加100个议席,维持均衡参与的原则;(2)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人数维持在选举委员会人数的八分之一,即不少于150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我们亦向公众表明四大界别中政界的新增议席,大部分会给予区议会的民选议员,以增加选举办法的民主成分,具体安排透过本地立法处理。

就《基本法》附件二有关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订,我们建议2012年立法会议席数目由60席增加至70席,分区直选和功能界别各占35席。新增的10个议席当中,直选和功能议席各占一半。我们亦表明新增的5个功能议席将分配予区议会功能界别,以增加立法会的民主成分,具体安排透过本地立法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把建议方案分作两个修正案(草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并在2010年6月7日以议案方式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为了积极争取市民支持建议方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高层主动进入社区接触市民。此外,为了争取立法会通过两项议案,使香港民主得以向前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亦在立法会就议案进行表决前,继续积极与立法会不同党派沟通,并就新增的5个区议会功能界别议席的选举细节提出修订建议,最后成功推动立法会多个党派和独立议员为香港的整体利益就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达成跨党派共识。

立法会在2010年6月23日就上述两项议案开始进行动议辩论,并分别在6月24及25日就有关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议案作表决。结果两项议案均获得立法会46票赞成,反对票则分别为13及12票,即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作为行政长官,我认为上述两项修正案(草案)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并于2010年6月29日依据《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及附件二第三条对两项修正案(草案)签署了同意书。

这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后首次在香港特区之内根据《基本法》附件的规定,通过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这使香港民主能往前发展,亦对落实《基本法》规定达至普选最终目标有积极意义。通过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订,是符合政制循序渐进的要求,回应了主流民意,亦为按照《决定》在2017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和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实行立法会普选创造有利条件。

我现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我亦根据《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曾荫权
201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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