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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建十世班禅灵塔、祀殿和寻访灵童所需经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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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建十世班禅灵塔、祀殿和寻访灵童所需经费的批复
国函〔1990〕53号
1990年6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建十世班禅灵塔、

祀殿和寻访灵童所需经费的批复

国函〔1990〕5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修建十世班禅大师灵塔方案的请示》、《关于请求预拨十世班禅大师灵塔祀殿修建经费的请示》和《关于报送寻访认定班禅大师转世灵童所需经费报告的函》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十世班禅灵塔、祀殿的修建,按国务院工作组提出的方案实施,即:全金色塔,花纹贴镶处不作黄金铺底。灵塔、祀殿黄金总用量六百一十四公斤,白银总用量二百七十五公斤,工程总投资六千六百二十六点二万元;工程分三年零八个月完成,实行总额包干,由财政部按年度拨款。

关于寻访十世班禅灵童的经费,按五年划拨,总计六百万元,由自治区财政厅对札什伦布寺采取总额包干。

以上两项经费的具体安排,由财政部行文告自治区财政厅。

二、灵塔、祀殿工程所需黄金、白银,由人民银行按调拨时少数民族特需饰品配售价格划拨;所用珠宝应立足于国内采购,请轻工部予以协助;金银、珠宝的加工,亦请人民银行、轻工部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三、修建灵塔、祀殿,由于投资多,使用金银、珠宝等贵金属量大,因此在设计施工中应精打细算,尽量缩短工期,并多采用新工艺,以最大限度节约。在采用新工艺时,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寺庙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国务院                  

一九九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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