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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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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06号
2006年10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0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批准长沙航空口岸办理外国籍人员入境签证业务的请示》(湘政〔2006〕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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