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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武装警察部队装备飞艇和在北京市建立飞艇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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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武装警察部队装备飞艇和在北京市建立飞艇基地的通知
国办函〔1995〕8号
1995年1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同意武装警察部队装备飞艇和

在北京市建立飞艇基地的通知

国办函〔1995〕8号

公安部、总参谋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关于武警部队装备飞艇和在北京市建立飞艇基地问题,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武警部队装备飞艇(从美国引进的2艘A―60PLUS飞艇),用于在执勤与处置突发事件中执行指挥、通信和运输任务。

  二、飞艇在北京市空中禁区以外飞行,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北京市空中禁区。飞行航线和高度须经空军、北京军区和民航总局同意。全部飞行活动纳入现行飞行管制系统,由空军统一管制和指挥。要严格遵守飞行管制规定,建立飞行协同通报制度。

  三、武警部队要加强对飞艇使用的管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确保首都空中安全。对上艇人员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禁止外国人及港澳台地区的人员上艇。

  四、装备飞艇和建立基地所需经费,由武警部队自行解决。

具体事宜,请与有关部门商办。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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