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和单位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情况的通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和单位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情况的通报
国办发明电〔1998〕12号
1998年7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并加快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市场粮食价格开始止跌回升,改革初步见到成效。但也有一些地区和单位在执行粮食收购、销售政策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方面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现将几起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的事例通报如下:

  黑龙江省绥化市粮食局将粮食调往外地销售,截留粮食调销款,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1996年9月,绥化市粮食局自行决定从下属粮库调出价值1.2亿元约10万吨粮食运往大连储存。为隐瞒事实,逃避监督,既未作出库处理,也没有在帐面上反映。同时,违反粮食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和封闭运行的规定,在绥化市工商银行开立新的帐户。此后,将这批粮食的大部分以低价销售,将9587万元销售货款存人工商银行的帐户,并继续要求下属粮库不体现销售,不冲减库存。上述调销回笼款中,已有9191.14万元被挪用于建宾馆、办公楼、宿舍,购车和借给下属企业。此外,绥化市粮食局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还通过在市工商银行开立的帐户,将通过各种途径转移的粮食收购资金提走2656万元。

  湖北省老河口市粮食局在粮食收购价格上弄虚作假,低收高报,骗取价差款。老河口市粮食局公然违反国家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于1997年夏、秋两季,按照比政府规定的保护价每公斤低0.16元的价格收购小麦626万公斤,比保护价每公斤低0.14元的价格收购稻谷469万公斤。随后,通过采取篡改财务帐目和统计报表等手段,将这部分粮食谎报为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谋取价差款达160多万元。

  河南省正阳县粮食局虚报粮食库存和收购量,骗取巨额财政补贴和收购资金。1997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粮食企业超合理库存粮食给予费用和利息补贴以后,正阳县粮食局公然指使和纵容所属基层粮站和有关人员采取开假发票、篡改财务帐目和统计报表等办法,虚报粮食收购量和库存,累计虚报粮食库存5000多万公斤,骗取财政补贴300多万元,并据此多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4000多万元。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疏于监管,为县粮食局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江苏省镇江市强行以粮换种,扣发农民的售粮款。镇江市从1996年开始实行在粮食收购中先由粮食部门代收换种粮,再由种子部门在播种前将种子供应到农户的作法。1998年6月3日,镇江市政府又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以粮换种、三麦备种工作的紧急通知》。丹阳市政府要求各乡镇粮管所在夏粮收购期间强行代扣种子粮,并按先种子粮、后定购粮、再议购粮的顺序收购。全国粮食购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粮食收购条例》发布施行后,镇江市及丹阳市政府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纠正上述作法。丹阳市的一些乡镇粮站将农民交售粮食的1/3至1/2以种子粮的名义强行扣款,农民售粮收人所剩无几。

  上述地区和单位为了本部门、本单位和个人私利,置国家三令五申的政策于不顾,我行我素,顶风违法乱纪,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已指示所在省严肃查处有关人员,直至绳之以法。

  除以上事例外,还有一些地区和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粮食政策的问题。有的地区还没有真正做到敞开收购,层层分配保护价粮交售指标,变相限量收购;有的地区和粮食收储企业继续代扣代缴统筹提留款或以种子款等各种名目扣发农民的售粮款;有的乡村干部仍在粮食交售点坐收统筹提留款;一些地方不以户交户结的方式当即向农民支付售粮款,农民售粮见不到现钱;有的粮食企业内外串通,继续低价亏本销售粮食;有的粮食收储企业为逃避监管,多头开户,截留粮食调销款,继续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有的粮食收储企业虚报库存和收购量,篡改帐目和报表,骗取国家的财政补贴和银行的收购资金;有的金融部门不仅严重失察,甚至为粮食收储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提供方便,等等。如果不坚决刹住形形色色的违反国家粮食政策的歪风,将严重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干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影响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粮食工作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当前的粮食工作,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为此,重申:

  一、坚持敞开收购和户交户结的政策。严禁各种名目的代扣代缴,依法维护农民利益。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进一步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向农民分配保护价售粮指标。对农民交售的粮食,不准实行户交村结,必须实行户交户结,即时兑付现金。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各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不得要求粮食企业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已经代扣代缴的要立即如数退还给农民。对来自政府和其他部门的代扣代缴要求,粮食收储企业要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前几年,一些地方试行了将统筹提留款折成粮食一并与农业税征收的试点,这个问题可以纳入税费改革中继续研究。在没有新办法出台前,必须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统一要求,不得将统筹提留款折实随粮食收购一并征收。

  二、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条例》,加大对农村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力度。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以及私营、个体粮商都不得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也不得设点挂牌直接收购农民的粮食。过去允许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私商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的,应立即纠正。在依法管理农村粮食收购市场的同时,要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他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用粮单位和私营、个体粮商,允许其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买顺价销售的粮食,或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粮食,合法从事加工、经营和运销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阻碍正当的粮食交易活动,禁止地区封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肩负起管理农村收购市场和支持正当的粮食交易活动的双重责任。

  三、严禁虚报粮食收购、库存数量骗取财政补贴和收购资金,严禁在粮食收购价格上低收高报骗取价差款。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报表,不得虚报或瞒报。粮食收储企业要及时如实报告粮食收购和库存数量,决不允许通过虚报数量或作假帐、调整帐目等手段骗取国家的财政补贴和银行的收购资金。决不允许以低于保护价的价格收购农民的粮食,更不能弄虚作假,低收高报骗取价差款,财政、审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的监督,加强对购粮原始凭证、帐目和报表的审查。对虚报粮食收购、库存数量,谎报粮食收购价格的,必须严肃查处。

  四、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政策。决不允许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各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粮食。以低价或变相低价的方式将粮食销售给自己的亲戚、朋友和熟人,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一经发现,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对已经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不规定统一最低销价,由这些企业在进价基础上自主定价,自负盈亏。

  五、严禁采取各种方式截留粮食调销款,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对正当的粮食调销和交易活动,要积极支持;对为套取、截留粮食调销款而转移或异地销售粮食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应密切注意粮食流向,认真审核粮食购销合同,经常清仓核库,确保粮食调销款及时回到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资金帐户。严禁粮食收储企业在除农业发展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一经发现,不仅要追究粮食收储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接受粮食收储企业开户的有关银行的责任。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各地政府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国家的粮食政策,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上来。各地要对照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政策的有关文件对本地自行出台的政策和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国务院文件精神不符的一律废止。要继续把落实“三项政策”和加快粮食企业自身改革作为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的重点,特别是紧紧抓住“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这两个关键环节,组织得力干部深入粮食工作第一线,了解情况,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对当前粮食工作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立即纠正,严肃查处,该处分的要坚决处分,该撤职的要坚决撤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手软,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