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9〕36号
1999年5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

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9〕36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在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请示》(署检〔1999〕28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必须正确设计、使用和悬挂,以尊重和爱护国徽及其图案。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