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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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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88〕69号
1988年10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

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8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法定场所,是开展审判工作的基本工作条件,不属于楼堂馆所。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建设,既是审判工作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需要。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妥善安排,尽快把当地的审判法庭建设起来;对于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办公用房建设,也应纳入计划,有步骤地予以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

自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国法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 ( 国发[1983]180号)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各类案件的条件有所改善。但就全国来看,审判法庭建设进展仍很缓慢。到目前为止,全国尚有48%的法院没有审判法庭,使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等制度不能很好贯彻实施,法院办案质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审判机关的威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的任务愈加繁重, 特别是经济纠纷案件、涉外案件大幅度增加, 贯彻法制的要求也越来越严, 因而审判法庭的建设就更加迫切。最近, 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明确指出, 审判法庭不是楼堂馆所, 各地应妥善安排, 分期分批切实给予解决, 给法院工作创造必要的基本条件, 以保障审判工作依法进行。为尽快解决审判法庭建设问题, 我们意见:

一、各地应根据财力情况, 加快审判法庭的建设速度。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外开放的大、中城市, 更要抓紧。

二、审判法庭建设要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各地审判法庭建设的资金和建筑材料, 应由同级计委、财政和物资部门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和财政部门, 应当对下级法院审判法庭的建设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人民法庭的建设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纳入计划,分期解决。

三、根据“实用、经济、庄严”的原则 , 由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确定每个法院审判法庭的建设规模, 商有关地方计委和财政部门具体落实。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搞好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规划。各地计委和财政部门要主动协助法院抓好落实工作,按照规划一批一批地解决问题。各地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的建设, 既要从审判工作需要出发, 又要顾全大局, 力争少花线多办事。

以上意见, 如无不妥, 请批转各地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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