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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反革命罪犯积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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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反革命罪犯积案的指示
政务院总理周恩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
1951年8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大行政区、各省(市、行署)、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反革命罪犯积案的指示:

  自从一九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镇压反革命指示》,特别是自一九五O年冬中央人民政府提出纠正镇压反革命工作中的“宽大无边”偏向,并于一九五一年二月颁布《惩治反革命条例》以来,全国各地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靠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和军事法庭的通力合作,认真地检讨并纠正了对待反革命“宽大无边”的右的偏向,动员干部,动员群众,检举与逮捕了大批的反革命分子,处决了大批的匪首、惯匪、恶霸、特务、地下军头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及其他反革命首恶分子,使镇压反革命工作成为全国性的群众运动,大大地打击了反革命的气焰,并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和成绩。全国人民因此欢欣鼓舞,拍手称快,使人民的胜利和人民的统治得以进一步地巩固起来。

  同时,在全国各地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工作中,由于在押的反革命罪犯大大增加,积案甚多,现在不仅人民群众要求政府迅速处理,而且监狱拥挤,犯人易生疾病,极大地增加了管理方面的困难。所以,清理反革命罪犯的积案已成为当前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一个亟待解决的中心工作。现各地清理积案工作已有很大成绩,但因为它是一个极其迫切与繁重的任务,凡积案尚多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集中更大的力量限期将积案处理完毕。现将有关清理积案的应注意事项指示如下,望有关机关切实执行:

  一、处理反革命罪犯积案的量刑标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为根据,其政策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据此,处理反革命罪犯积案的办法有以下七种:

  1、对于有血债或其他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反革命分子,应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2、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应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3、凡介乎可杀与可不杀之间的分子,应一律不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应该按其罪恶严重的程度,判处无期或长期徒刑。

  4、对于其他确有罪行的反革命分子,应按照其罪行大小,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5、对于罪恶较小,确有悔改表现,或判刑在一年以下者,在多数群众或原告同意的条件下,虽刑期未满亦可交群众管制或假释;

     但不得因监狱拥挤或为减少监管麻烦,而滥放不应释放的罪犯。

  6、凡是捕错了的人,应该立即释放。

  7、犯一般刑事罪的罪犯,应交人民法院校一般刑事案件处理。

  二、为完成清理反革命罪犯积案的工作,各地必须从各方面动员与调集足够的得力干部,集中军事法庭及政法各部门的力量,于十月底将各地积案基本上处理清楚。

  三、在进行清理积案工作中,为继续深入发动与教育群众,进一步打击与瓦解敌人,必须大张旗鼓,广泛进行宣传。在宣判时,应将各种不同的判决,即判决死刑,死刑缓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交群众管制与教育释放的同时宣判,以便用具体率先体现“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全面政策。

  四、在处理工作中,必须采取严肃以恒的态度,必须严防草率从事,必须把系统的侦察审讯、号召罪犯坦白和向群众调查等各方面所得的材料加以综合研究,然后定刑;严禁不重证据轻信口供、刑讯逼供的错误作风。在处理案犯时,必须勿枉勿纵。为鼓励犯人悔过自新,除民愤极大者应处极刑外,凡犯人自动坦白其罪行并证明属实或有立功表现者,应酌情从宽处理。

  五、清理积案必须与清理监所紧密地结合起来,对于犯人在监所的表现,应进行系统地考察和了解,以便作为判案的参考;并设法将过于拥挤的监犯予以疏散,使一部分犯人一面参加监外劳动,一面听候判决。

  六、为加强对于清理积案工作的领导,各大行政区、省(行署)与专区应组织检查组或工作组到各地检查与帮助工作。

  七、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于接到本指示后,应即讨论执行,并于清理工作结束后,将总结向上层报。

  政务院总理  周恩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沈钧儒

  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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