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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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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14〕1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4年4月17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4年4月17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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