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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巡撫岑毓英奏陳再行渡臺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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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行渡臺片
大清福建巡撫岑毓英
光緒七年十一月初四日
1881年12月24日
发布于岑襄勤公奏稿

  再,臣於九月初三日由臺灣旋抵省署辦理內地公事,今已兩月。擬於本月初八日覆行渡臺,籌辦防務、撫番事宜,並督修城池、砲台、河堤各工程。所有省署尋常事件,照例委藩司代行代印;如事關緊要,仍送臣自行核辦。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謹奏。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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