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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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2014年5月6日
2014年5月6日在美国纽约签署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的决定》批准。

本议定书缔约国,

忆及1997年2月28日通过的中亚各国国家元首《阿拉木图宣言》;1997年9月15日在塔什干通过的中亚五个国家外交部长声明;联合国大会题为“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决议和决定——1997年12月9日第52/38 S号决议1998年12月4日第53/77 A号决议2000年11月20日第55/33 W号决议2002年11月22日第57/69号决议2003年12月8日第58/518号决定2004年12月3日第59/513号决定2005年12月8日第60/516号决定;及1998年7月9日在比什凯克通过的中亚国家、核武器国家和联合国专家协商会议的公报,

深信需要采取一切措施实现建立一个完全无核武器世界的最终目标,而且各国都有义务为实现这一目标作出贡献,

因此努力支持在中亚建立无核武器区,

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消极安全保证

各缔约国承诺不对《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以下简称《条约》)任何缔约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

第二条 不助长违约行为

各缔约国承诺不助长《条约》或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任何违反《条约》或本议定书的行为。

第三条 《条约》修正的效力

各缔约国承诺书面通知《条约》保存国,指明本国是否接受《条约》根据第17条所作修正的生效可能给本议定书为该国规定的义务带来的任何改变。

第四条 签署

本议定书应开放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签署。

第五条 批准

本议定书须得到批准。

第六条 议定书的期限和退出议定书

一、本议定书属永久性质,应无限期有效。

二、任何缔约国如断定与本议定书主题相关的异常事件已危及其最高国家利益,可书面通知《条约》保存国,退出本议定书。此类通知须说明该缔约国认为已危及其最高国家利益的异常事件。

三、退出自《条约》保存国收到通知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条约》保存国应将此类通知分发给《条约》的所有缔约国和本议定书的签署国。

第七条 生效

本议定书在其每个缔约国向《条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起对该缔约国生效。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在纽约签订,正本一份,用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写成,四种文本同等作准。本议定书正本应交存吉尔吉斯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代表

让—于格·西蒙—米歇尔(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刘结一(签字)


俄罗斯联邦代表

丘尔金·维塔利·伊万诺维奇(签字)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代表

马修·罗兰(签字)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

托马斯·康特里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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