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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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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
2014年5月6日
2014年5月6日在美國紐約簽署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批准〈〈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的決定》批准。

本議定書締約國,

憶及1997年2月28日通過的中亞各國國家元首《阿拉木圖宣言》;1997年9月15日在塔什干通過的中亞五個國家外交部長聲明;聯合國大會題為「建立中亞無核武器區」的決議和決定——1997年12月9日第52/38 S號決議1998年12月4日第53/77 A號決議2000年11月20日第55/33 W號決議2002年11月22日第57/69號決議2003年12月8日第58/518號決定2004年12月3日第59/513號決定2005年12月8日第60/516號決定;及1998年7月9日在比什凱克通過的中亞國家、核武器國家和聯合國專家協商會議的公報,

深信需要採取一切措施實現建立一個完全無核武器世界的最終目標,而且各國都有義務為實現這一目標作出貢獻,

因此努力支持在中亞建立無核武器區,

並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消極安全保證

各締約國承諾不對《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以下簡稱《條約》)任何締約國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

第二條 不助長違約行為

各締約國承諾不助長《條約》或本議定書的締約國任何違反《條約》或本議定書的行為。

第三條 《條約》修正的效力

各締約國承諾書面通知《條約》保存國,指明本國是否接受《條約》根據第17條所作修正的生效可能給本議定書為該國規定的義務帶來的任何改變。

第四條 簽署

本議定書應開放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簽署。

第五條 批准

本議定書須得到批准。

第六條 議定書的期限和退出議定書

一、本議定書屬永久性質,應無限期有效。

二、任何締約國如斷定與本議定書主題相關的異常事件已危及其最高國家利益,可書面通知《條約》保存國,退出本議定書。此類通知須說明該締約國認為已危及其最高國家利益的異常事件。

三、退出自《條約》保存國收到通知之日起12個月後生效,《條約》保存國應將此類通知分發給《條約》的所有締約國和本議定書的簽署國。

第七條 生效

本議定書在其每個締約國向《條約》保存國交存批准書之日起對該締約國生效。

下列簽署人,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昭信守。

本議定書於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在紐約簽訂,正本一份,用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寫成,四種文本同等作準。本議定書正本應交存吉爾吉斯共和國。


法蘭西共和國代表

讓—于格·西蒙—米歇爾(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劉結一(簽字)


俄羅斯聯邦代表

丘爾金·維塔利·伊萬諾維奇(簽字)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代表

馬修·羅蘭(簽字)


美利堅合眾國代表

托馬斯·康特里曼(簽字)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署的條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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