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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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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
2022年3月25日于巴厘岛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

本文为载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的议定书中文本
2024年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的决定〉》批准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
(中 文 本)

附件A

添汞产品

本附件不涵盖下列产品:

(一)民事保护和军事用途所必需的产品;

(二)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

(三)在无法获得可行的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开关和继电器、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以及测量仪器;

(四)传统或宗教所用产品;以及

(五)以硫柳汞作为防腐剂的疫苗。

第一部分:受第四条第一款管制的产品

添汞产品 在此淘汰日期之后不允许产品生产、进口或出口
电池,不包括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锌氧化银电池以及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锌空气电池 2020年
开关和继电器,不包括每个电桥、开关或继电器的最高含汞量为20毫克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及用于监控仪器的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 2020年
用于普通照明用途、不超过30瓦、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紧凑型荧光灯 2020年
用于普通照明用途、不超过3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的带集成镇流器的紧凑型荧光灯 2025年
下列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荧光灯:

(一)低于60瓦、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三基色荧光粉)

(二)低于40瓦(含40瓦)、单支含汞量超过10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卤磷酸盐荧光粉)

2020年
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高压汞灯 2020年
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中使用的汞:

(一)长度较短(≤500毫米),单支含汞量超过3.5毫克

(二)中等长度(>500毫米且≤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

(三)长度较长(>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超过13毫克

2020年
上一条目未包含的、用于电子显示的各种长度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 2025年
化妆品(含汞量超过百万分之一),包括亮肤肥皂和乳霜,不包括以汞为防腐剂且无有效安全替代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1] 2020年
农药、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 2020年
下列非电子测量仪器,其中不包括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非电子测量设备:

(一)气压计;

(二)湿度计;

(三)压力表;

(四)温度计;

(五)血压计。

2020年
体积描记仪中使用的应变片; 2025年
下列电气和电子测量仪器,其中不包括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电气和电子测量仪器:

(一)熔体压力传感器、熔体压力变送器和熔体压力感应器

2025年
汞真空泵 2025年
轮胎平衡器和车轮平衡块 2025年
照相胶片和相纸 2025年
卫星和航天器的推进剂 2025年

第二部分:受第四条第三款管制的产品

添汞产品 规定
牙科汞合金 缔约方在采取措施以逐步减少牙科汞合金的使用时,应考虑到该缔约方的国内情况和相关国际指南,并应至少纳入下列措施中的两项:

(一) 制定旨在促进龋齿预防和改善健康状况的国家目标,尽最大限度降低牙科修复的需求;

(二) 制定旨在尽最大限度减少牙科汞合金使用的国家目标;

(三) 推动使用具有成本效益且有临床疗效的无汞替代品进行牙科修复;

(四) 推动研究和开发高质量的无汞材料用于牙科修复;

(五) 鼓励有代表性的专业机构和牙科学校就无汞牙科修复替代材料的使用及最佳管理实践的推广,对牙科专业人员和学生进行教育和培训;

(六) 不鼓励在牙科修复中优先使用牙科汞合金而非无汞材料的保险政策和方案;

(七) 鼓励在牙科修复中优先使用高质量的替代材料而非牙科汞合金的保险政策和方案;

(八) 规定牙科汞合金只能以封装形式使用;

(九) 推动在牙科设施中采用最佳环境实践,以减少汞和汞化合物向水和土地的释放。

此外,缔约方还应当:

(一) 通过采取适当措施,排除或不允许牙科医生使用散装汞;

(二) 通过采取适当措施来排除或不允许,或建议不将牙科汞合金用于乳牙、15岁以下患者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牙科治疗,除非牙科医生根据患者的需要认为必要。


  1. 意在不把含有痕量汞污染物的化妆品、肥皂和乳霜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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