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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汞的水俁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四次會議第4/3號決定對《關於汞的水俁公約》附件A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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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汞的水俁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四次會議第4/3號決定對《關於汞的水俁公約》附件A的修正
2022年3月25日於巴厘島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四號

本文為載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的議定書中文本
2024年6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汞的水俁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四次會議第4/3號決定對《關於汞的水俁公約》附件A的修正的決定〉》批准

《關於汞的水俁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四次會議第4/3號決定對《關於汞的水俁公約》附件A的修正
(中 文 本)

附件A

添汞產品

本附件不涵蓋下列產品:

(一)民事保護和軍事用途所必需的產品;

(二)用於研究、儀器校準或用於參照標準的產品;

(三)在無法獲得可行的無汞替代品的情況下,開關和繼電器、用於電子顯示的冷陰極熒光燈和外置電極熒光燈以及測量儀器;

(四)傳統或宗教所用產品;以及

(五)以硫柳汞作為防腐劑的疫苗。

第一部分:受第四條第一款管制的產品

添汞產品 在此淘汰日期之後不允許產品生產、進口或出口
電池,不包括含汞量低於2%的扣式鋅氧化銀電池以及含汞量低於2%的扣式鋅空氣電池 2020年
開關和繼電器,不包括每個電橋、開關或繼電器的最高含汞量為20毫克的極高精確度電容和損耗測量電橋及用於監控儀器的高頻射頻開關和繼電器 2020年
用於普通照明用途、不超過30瓦、單支含汞量超過5毫克的緊湊型熒光燈 2020年
用於普通照明用途、不超過30瓦、單支含汞量不超過5毫克的帶集成鎮流器的緊湊型熒光燈 2025年
下列用於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熒光燈:

(一)低於60瓦、單支含汞量超過5毫克的直管型熒光燈(使用三基色熒光粉)

(二)低於40瓦(含40瓦)、單支含汞量超過10毫克的直管型熒光燈(使用鹵磷酸鹽熒光粉)

2020年
用於普通照明用途的高壓汞燈 2020年
用於電子顯示的冷陰極熒光燈和外置電極熒光燈中使用的汞:

(一)長度較短(≤500毫米),單支含汞量超過3.5毫克

(二)中等長度(>500毫米且≤1500毫米),單支含汞量超過5毫克

(三)長度較長(>1500毫米),單支含汞量超過13毫克

2020年
上一條目未包含的、用於電子顯示的各種長度的冷陰極熒光燈和外置電極熒光燈 2025年
化妝品(含汞量超過百萬分之一),包括亮膚肥皂和乳霜,不包括以汞為防腐劑且無有效安全替代防腐劑的眼部化妝品[1] 2020年
農藥、生物殺蟲劑和局部抗菌劑 2020年
下列非電子測量儀器,其中不包括在無法獲得適當無汞替代品的情況下、安裝在大型設備中或用於高精度測量的非電子測量設備:

(一)氣壓計;

(二)濕度計;

(三)壓力表;

(四)溫度計;

(五)血壓計。

2020年
體積描記儀中使用的應變片; 2025年
下列電氣和電子測量儀器,其中不包括在無法獲得適當無汞替代品的情況下、安裝在大型設備中或用於高精度測量的電氣和電子測量儀器:

(一)熔體壓力傳感器、熔體壓力變送器和熔體壓力感應器

2025年
汞真空泵 2025年
輪胎平衡器和車輪平衡塊 2025年
照相膠片和相紙 2025年
衛星和航天器的推進劑 2025年

第二部分:受第四條第三款管制的產品

添汞產品 規定
牙科汞合金 締約方在採取措施以逐步減少牙科汞合金的使用時,應考慮到該締約方的國內情況和相關國際指南,並應至少納入下列措施中的兩項:

(一) 制定旨在促進齲齒預防和改善健康狀況的國家目標,盡最大限度降低牙科修復的需求;

(二) 制定旨在盡最大限度減少牙科汞合金使用的國家目標;

(三) 推動使用具有成本效益且有臨床療效的無汞替代品進行牙科修復;

(四) 推動研究和開發高質量的無汞材料用於牙科修復;

(五) 鼓勵有代表性的專業機構和牙科學校就無汞牙科修復替代材料的使用及最佳管理實踐的推廣,對牙科專業人員和學生進行教育和培訓;

(六) 不鼓勵在牙科修復中優先使用牙科汞合金而非無汞材料的保險政策和方案;

(七) 鼓勵在牙科修復中優先使用高質量的替代材料而非牙科汞合金的保險政策和方案;

(八) 規定牙科汞合金只能以封裝形式使用;

(九) 推動在牙科設施中採用最佳環境實踐,以減少汞和汞化合物向水和土地的釋放。

此外,締約方還應當:

(一) 通過採取適當措施,排除或不允許牙科醫生使用散裝汞;

(二) 通過採取適當措施來排除或不允許,或建議不將牙科汞合金用於乳牙、15歲以下患者及孕婦和哺乳期婦女的牙科治療,除非牙科醫生根據患者的需要認為必要。


  1. 意在不把含有痕量汞污染物的化妝品、肥皂和乳霜包含在內。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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