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小取》篇新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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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小取》篇新詁
作者:胡适

序例[编辑]

  (1)这是我的《墨辩新诂》的最后一篇。全书共分四篇,第一篇释《经上》、《经说上》,第二篇释《经下》、《经说下》,第三篇释《大取篇》,第四篇就是这一篇。这一篇先写定了,现在先发表出来,请当代治墨学的学者大家指正。

  (2)本书原稿是两年前在美国做的。今年大加删改,但因为时间不够,故不能把全篇都改成白话。

  (3)全篇共分九节,现在逐节分写。本文逐字隔开,注解用五号字,注之注用六号字。

  (4)每节的训诂解释,皆是先举前人的话,次评其是非得失,然后加上我自己的解说。

中华民国八年三月 著者

  

小取篇[编辑]

1[编辑]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此第一节,总论辩。

  此一节当作一长句读。孙诒让以焉字属下读,是也。焉作乃字解,说详王念孙《读书杂志》七之一,页一,及余编上,页十三。

  辩即今人所谓推论,乃是分别是非真伪之方法。《经上》云,“辩,争佊也。辩胜,当也。”《经说上》云,“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佊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经说下》云,“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参看我的《墨家哲学》,页四十七;或《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第八篇第三章。)

  此节先言辩之用有六: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是也。欲应此六用,乃“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

  《说文》,“摹,规也。”《汉书·扬雄传》音义引《字林》,“摹,广求也。”又《太玄·玄图篇》注,“摹者,索而得之。”又《太玄·法篇》注,“摹,索取也。”《广雅·释诂》“略,求也。”又《方言》二,“略,求也。就室曰𢯱,于道曰略”。据以上诸书,是摹略有探讨搜求之义。王念孙以为“无虑”之转,非也。

  俞樾曰,“然字无义,疑当作状。状误为肰,因误为然。”俞说非也,然字不误。《经下》云,“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说在病。”说曰,“物或伤之,然也。见之,智也。告之,使智也。”此然字之义。然即如此。

  “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二分句是推论之大法。谓搜讨万物之现象,而以言辞表示之,以便比较参观而求知其间交互之关系。例如“牛有角,马无角”,皆所谓群言之比也。

  “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三分句论推论之手续。

  《经说上》云,“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一切事物皆是实,实之称谓为名。《公孙龙子》,“夫名,实谓也,”是也。《经上》云,“举,拟实也。”孙云,“说文,拟,度也。谓量度其实而言之。”《经说》说举字云,“举,告以文名举彼实也。”文名即是文字,古曰名,今曰字。名之为用,所以拟度一物之物德,被以文字,使可举以相告。若无名则必须指此物而后知为此,指彼物而后知为彼,不惟不胜其烦,其用亦易穷矣。

  辞即今人所谓“判断”(Judgement)。辭从菌辛,有决狱理辜之义,正合判断本义。判断之表示为“命辞”(Proposition),或称“命题”,或称“词”。作“词”者甚不当,段玉裁曰,“积词而成辞”,是也。凡名皆词也。英文谓之Terms。合异实之名以表一意乃谓之辞,故曰:“以辞抒意。”《荀子·正名》篇曰,“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

  说即今人所谓“前提”(Premise)。《经上》云,“说,所以明也。”故即《经上》“故所得而后成也”之故,今人谓之“原因”,谓之“理由”。如《经下》云,“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其说即所用以明所立辞之故也。

  “以类取,以类予”,二分句综上二分句而言。以名举实而成辞,合辞而成辩说,其综合之根据,要不外乎辨别同异有无,以类相从;要不外乎“以类取,以类予”而已。《大取》云,“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有所选择之谓取,有所是可之谓予。取即是举例,予即是判断。于物之中举牛马,是以类取也。曰,“牛马皆四足兽也”,是以类予也。

  《经说上》曰,“有以同,类同也。”既以甲乙为同类矣,则甲所有不以非诸乙,乙所无亦不以求诸甲。故曰,“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以上释第一节竟。

2[编辑]

  或也者,不尽也。假也者,今不然也。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

  此第二节,论辩之七法。今分释之。

  (1)“或也者,不尽也。”《经上》云,“尽,莫不然也。”《经说》曰,“尽,俱止。”所立辞为众所共认,则无复辩论之必要。“或”即古域字,域于一方,故为不尽。立辞而不能使人“莫不然”,则辩说生矣。《易·文言》,“或之者,疑之也。”疑则有辩争之必要。故《经说下》云,“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吾昔以“或”为有待的论断,例如“此或为牛或为非牛,今此是犬,故非牛也。”今细审之,似未必作如此解,故但以为辩说之所由起,而不认为辩之一法。

  (2)“假也者,今不然也。”假即假设。毕沅云,“假设是,尚未行”,是也。《经下》云,“假必悖,说在不然。”《经说》曰,“假,必非也,而后假。”据此则本文所谓“假”,似非今所谓Hypothesis,乃是依据一虚拟之条件而想像其结果之论断(Argument by supposition)。例如宋人词“使李将军遇高皇帝,万户侯何足道哉?”此项虚设之条件乃是无中生有之妄想,故云“假必悖,说在不然”。

  (3)“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欲明此段,须知效,法,故,三字皆墨家名学之术语。说文,“法,象也。”《荀子·不苟》篇注,“法,效也。”效字有象法之义。《经上》云,“法,所若而然也。”《经说》曰,“意,规,员,三也,俱可以为法。”凡仿效此物而能成类此之物,则所效者为“法”,而仿效所成之物为“效”,《墨辩》谓之“佴”。《经上》云,“佴,民若法也”;佴即今所谓副本。譬之为圆,或以意象中之圆,或以作圆之规,或以已成之圆,皆可为为圆之法。法定,则效此法者皆成圆形。

  “故中效”之故字,不可作“是故”解。此即上文“以说出故”之故字。故即是成事之原因,立论之理由。《经上》云,“故,所得而后成也。”“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故曰“所得而后成。”欲知所出之故是否为真故,是否为“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之故,莫如用此“故”作“法”,观其是否“中效”。“中效”者,谓效之而亦然也。能证明其为“所若而然”之法,然后知其即是“所得而后成”之故。故曰,“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

  此所谓“效”,即今人所谓演绎的论证。演绎之根本学理曰,“凡一类所同具者,亦必为此类中各个体所皆具。”《经下》云,“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经说》曰,“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此言同法者必尽相类。此即演绎论理之根据。以同法者必同类,故“效”之为用,但观所为之“法”是否能生同类之结果,即知其是否为正确之故。例如云:

  此是圆形。可以故?

  以其“一中同长”故。(用《经上》语)

  但观凡“一中同长”者是否皆圆形,即知“故”之是非。又如云:

  此是圆形。何以故?

  以其为“规写交”而成故。(用《经说上》语)

  但观“规写交”是否能成圆形,即知“故”之是非。此之谓效。

  试以印度因明学之“三支”比之。如云:

  

  此所谓“因”,即墨家所谓“故”。因明学最重因,故“因明”为明因之学。其喻体喻依两步即是观“因”是否含有“遍是宗法”之性而已;即是观“故”是否中效而已。“喻体”即是说依“因”做去定可生与“宗”同类之效果。“喻依”即是举出一个与宗同类之事物作例。

  希腊之“三段”法与此亦相类。其式曰:

  (1)凡所作者皆是无常。………………………………(大前提)

  (2)声是所作。…………………………………………(小前提)

  (3)故声是无常。…………………………………………(结语)

  希腊“三段”法之“小前提”即是本文所说之“故”。惟此处先举大前提,次举小前提,最后始举结语,故其间层次不易见耳。试以“三段”法与印度古代之“五分作法”比较观之,则可知“三段法”之小前提与“三支”之因及墨家之故,正同一作用耳。五分作法之式如下:

  (1)此山有火。………………………………………………(宗)

  (2)因有烟故。………………………………………………(因)

  (3)有烟之所有火,如灶等处。……………………………(喻)

  (4)此山有烟。………………………………………………(合)

  (5)故此山有火。……………………………………………(结)

  三段法只是五分法之末三分,其实与三支相同也。

  近人如章太炎以为墨家之论证亦具三支(《国故论衡》下,《原名篇》)。其说以《经说上》之“大故”、“小故”为大小前提。吾尝辩其非矣(《墨辩新诂》上,一;又《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篇八,章三)。其实墨家论辩之有无三支,本不成问题。盖墨家之名学本非法式的论理也。若夫三支之基本学理则固《墨辩》所具备矣。

  (4)“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王念孙云,“也与他同。举他物以明此物,谓之譬。……《墨子》书通以也为他,说见《备城门》篇。”王说是也。毕沅删去第二也字,非也。《说文》“譬,谕也。”今引《说苑》一则如下:

  梁王谓惠子曰,“愿先生言事则直言耳,无譬也。”

  惠子曰,“今有人于此而不知弹者,曰,弹之忧何若?应之曰,弹之状如弹,则谕乎?”

  王曰,“未谕也。”

  “于是更应曰,弹之状如弓,而以竹为弦,则知乎?”

  王曰,“可知矣。”

  惠子曰,“夫说者固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无譬,则不可矣。”

  此节释譬与本文互相发明。

  (5)“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侔与辟都是“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之法。然亦有区别。辟是以此物说明彼物,侔是以此辞比较彼辞。例如公孙龙谓孔穿曰:

  龙闻楚王……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王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公孙龙子》一)

  此即是比辞而俱行。

  (6)“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说文》“援,引也。”现今人说“援例”,正是此意。此即名学书所谓“类推”(Analogy)。援之法乃由此一事推知彼一事,由此一物推知彼一物。例如《墨辩》云,“辩,争彼也”,吾校云,彼当为佊之误,《广韵》引《论语》“子西佊哉,”今本《论语》作“彼哉”,可见佊字易误为彼。吾此校之根据乃是一种援例的论证;吾意若曰,《论语》之佊字可误为彼,则又安知《墨辩》之彼字非佊字之误耶?

  辟,侔,援三者同是由个体事物推到个体事物。然其间有根本区别。辟与侔仅用已知之事物说明他事物。此他事物在听者虽为未知,而在设譬之人则为已知。故此两法实不能发明新知识,但可以使人了解我所已知之事物耳。援之法则由已知之事物推知未知之事物,苟用之得其道,其效乃等于归纳法。

  (7)“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第三第五“也”字皆当作他,说见上文第四段下。

  此所谓“推”,即今名学书所谓归纳法。归纳之通则曰,“已观察若干个体事物,知其如此,遂以为凡与所已观察之诸例同类者,亦必如此。”其所已观察之诸例即是“其所取者”。其所未观察之同类事物即是“其所未取者”。取即是举例,予即是判断。今谓“其所未取”之事物乃与“其所已取者”相同,由此便下一判断,说“凡类此者皆如此”。此即是“推”。

  例如本篇前有“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之文,“也物”之也字与他字同。因此推知“也者同也”及“也者异也”之上二也字亦与他字同。如此推论犹是“援”之法,以其由个体推知个体也。然王念孙云,“《墨子》书通以也为他。”云“通以也为他”,则是由个体推知通则矣。如此推论始名为“推”,始名为归纳。

  又如钱大昕说“古无轻唇音”,因举“匍匍亦作扶服,又作扶伏”,“扶古读酺,转为蟠”,“伏羲古亦作庖牺”,“古音负如背”,“古读佛如弼”……等例为证。其所举例不过数十条,而可下“古无轻唇音”之全称判断者,则以其所未取之诸轻唇音为同于其所已取之“扶服”、“负”、“佛”……诸例,古亦皆读为重唇音耳(看《墨家哲学》页五十七至六十)。此项论证,皆合“推”之法。

  “是犹谓‘他者同也’,吾岂谓‘他者异也’,”两句旧说皆不得其解。“他者同也”,是说其所未取之其他诸例与其所已取之诸例相同。吾若无正确之例外,则必不能说其他诸例不与此诸例相同也。吾若不能证明古有轻唇音,则不能说钱大昕所举数十例之外其他诸轻唇音字古不读重唇音也。

  以上释第二节竟。

3[编辑]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

  此第三节,论辟,侔,援,推诸法之谬误。

  “其然也同”一句,旧脱“其然也”三字;“有所以取之”一句,旧脱“所”字。今并依王引之校增。

  辟,侔,援,推各法皆以个体事物为起点,用之不慎,最易陷入谬误。盖此诸法,一言以蔽之,曰,辨事物同异之点而以之推论而已。若辨同异不精,则其论断必不能正确。此节所论诸谬,大率皆本于此。分别言之,则此节所述谬误凡有四端:

  (1)“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孙读“夫物有以同而不”为句,又以“率遂”二字为同义,皆非也。此十字当作一句读。率,皆也。言物或有相似之点,而不必皆遂相同也。

  此论观察不精之谬。如牛有尾,马亦有尾;舜重瞳,项羽亦重瞳;人能言,鹦鹉亦能言。然岂可遽谓牛与马同,舜与项羽同,人与鹦鹉同耶?《经说上》曰,“有以同,类同也。”但可谓之偶有相类之点而已,其相类之点或多或少,或为大同,或为小同(惠施曰,“大同而与小同异。”)然不能遂以为尽同也。例如云,“日之状如铜槃”,又“日之光如烛”,皆是。

  (2)“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孙读正为止,亦可通;然此字不必改也。此言两辞相侔,其正也有一定之限度;过此限度则不得为正矣。如范缜云,“神之于形,犹利之于刀。未闻刀没而利存,岂容形亡而神在哉?”此亦侔也。然“神之于形”,与“利之于刀”,究竟可以相侔至如何限度?故沈约驳之曰,“若谓此喻尽耶,则有所不尽;若谓此喻不尽耶,则未可以相喻也。”

  (3)“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此“在名学,谓之“果同因异”(Plurality of Causes)。如人之死,或由自缢,或由服毒,或由肺病,或由杀头。又如热度,或由擦摩,或由火燃,或由电力。此诸因虽或根本相同,而自其显著者观之,则皆为果同而因异。至于社会之善恶,政治之良否,国家之存亡,其因尤繁复;而其显著之结果则或呈相似之点。若必谓中国之革命同于墨西哥之革命,俄国之革命同于美国之独立,则悖矣。以其然也同而其所以然则不必同也。

  (4)“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有所选择之谓取。取即今言举例也。尝见洪宪元年为帝政事通告各地一文,中言共和之政仅可行诸小国寡民,而不适于地大物博之国,因历举瑞士、法兰西及中美、南美诸小国为例,及至美国,则以“北美新邦独为例外”八个字轻轻放过。此正足为此条之例。盖吾人推论,往往易为私意成见所蔽。以故,每见肯定之例,则喜而举之;及见否定之例,则或阳为不见,或指为不关紧要之例外而忽之。故曰“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

  欲救正此弊,莫如举否定之例以反诘之。墨家论辩最重此点,故墨辩诸篇于此意不惮反复言之。《经说上》云,“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与以人之有爱于人,有不爱于人,止爱〔于〕人:是孰宜止?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不然者即是否定之例。又《经说下》云,“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此亦上文“举不然者”之意。

  此所述四谬,第一条指辟,第二指侔,第三指援,第四指推。故综合言之曰,“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物有以同而不全同,故稍不审慎,则“行而异”矣。辞之侔也有一定限度,过此则“转而危”矣。物有同果而异因者,若拘于其果之同而不察其因之异,则“远而失”矣。凡举例必根据于同一原理,若以私意成见为去取,则“流而离本”矣,“本”谓根据之理由也。此四谬不可不审也。因又综结之曰,“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偏,孙云,与遍通。“多方”谓其法不一贯,《经说上》所谓“巧转”也:“殊类”谓辨同异不精,不能完全以“类”为予取;“异故”谓所根据之理由不一致,所谓“离本”也。有此诸蔽,则其所立辞惝忽迷离不易指定,故云“不可遍观也。”

  以上释第三节竟。

4[编辑]

  夫物或乃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非也。

  此第四节,论立辞之难,总起下文。

  旧本“一是而一”之下有“不是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二十二字。王引之云,“不可常用也,以下十九字因上文而衍。不是也,三字则后人所增。下文云,此乃一是而一非者也,与此相应,可据以删正。”今依王说,删此二十二字。

  适按下文第七节,疑“或是而不然”下,卒有“或不是而然”五字。说详下。

  《大取》篇“一曰乃是而然,二曰乃是而不然,三曰迁,四曰强。”与此节略相似。

  以上释第四节竟。

5[编辑]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此第五节,释“物或是而然”。

  以下诸节多论文字上所生之谬误。吾国文言,无单数与复数之区别,又无全与分(《墨辩》所阐“体与兼”)之区别。故有种种名学的谬误即由此而生。今分别言之。

  《经下》云,“推类之难,说在名之大小。”《经说》曰,“谓四足兽,与牛马,与物,尽与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则俱为糜。”此一段极重要,今先以图表示之。(看第一图)

  此言名之大小不等,如《经上》、《经说上》所谓“达,类,私”之别,如《荀子·正名》篇所谓“大共名”、“大别名”之别。推论者若不能审辩“名之大小”,径云“此然是必然”,则必皆陷于谬误矣。《大取篇》云,“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与此同意。此节及下节所论诸谬误皆由于“名之大小”辨之有未精耳。

  此节为正格,先标举之,以与下诸节所论相比较。本文云,“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又云,“获,人也。爱获,爱人也。”以图示之。(看第二图)

  更以三段式写之:

  (1)凡白马,皆马也。所乘,自马也。故所乘,马也。

  (2)获,人也。所爱,获也。故所爱,人也。

  此为三段法之“第一格”,最易了解。亚里士多德论演绎以此为“正格”。谓之“是而然”者,前提与结语皆为肯定辞也。此节须与第六节参看。

  以上释第五节竟。

6[编辑]

  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无难矣。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无也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内,胶而不解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

  此第六节,释“乃是而不然”。

  第一亲字旧作视,今依王引之校正。“入船非入木”,入字旧作人,今依苏时学校正。“无难”下旧有“盗无难”三字,今依孙诒让校衍。

  “无也故焉”,旧本作“无故也焉”,今依王引之校正。王曰,“也故即他故”,是也。“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内,胶而不解也。”孙读闭字乎字句绝,又读空为孔。适按孙说非也。不如读与字(平声)句绝,“心毋空乎内”为一分句。毋通无。下节与此同。

  末然字旧作杀,今依毕沅校正。

  此节须与上节参看。上节云:

  “获,人也。爱获,爱人也。”

  今云:

  “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

  此两例在形式上初无差别,然一为“是而然”而一为“是而不然”者,则以立辞时注意之点不同,故辞式同而意别也。前例所注意者在于获之为“人”;后例所注意者不在获之亲之为“人”,而在其为“获之亲”。以获为人而爱之,故爱获可谓为爱人,言爱人类之一体也。获之事其亲,非以其为人类之一而事之,乃以其为其亲而事之耳,故不得谓为“事人”也。

  此节之理与公孙龙“白马非马”说之理相同。上节云: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

  所以者何?下文云,“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此因立辞之时所注意者在白马之为“马”而不在其为何色之马也。今更云:

  求“白马”于厩中。无有白马而有骊色之马。然不可以应“有白马”也,但可以应“有马”耳。(《公孙龙子》)

  此处所注意者不在“马”而在“白马”,故曰“白马,非马也。”“马”者所以命形,“白”者所以名色。马之形为众马之所同具,而白色则白马之所独有。自其共相言之,则“白马,马也。”自其自相言之,则“白马,非马也。”盗人之例尤明显:(看第三图)

     盗人,人也。

  多盗,非多人也;恶多盗,非恶多人也。

  无盗,非无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

  爱盗,非爱人也。

  杀盗人,非杀人也。

  《经下》云:

  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可。

  “杀狗,非杀犬也”,与“杀盗人,非杀人也”,同一理由。《尔雅》云,狗为犬之未成豪者,是狗乃犬之一种耳。

  此种论式,若以“盗人,人也”,及“狗,犬也”,为前提,则结语作否定辞不与前提相应,故最易起争论。《荀子·正名》篇云,“杀盗非杀人也,此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也”,正是驳墨家之说。墨者中亦有明此理者,故公孙龙倡“白马非马”及“狗非犬”之论。知“狗非犬”则知杀狗之非杀犬矣。

  此种命辞其致误解之因在于所用“非”字。“非”字作“不是”解,则“白马不是马”为诡辞。“非”字其实当用“异于”二字。如公孙龙云:

  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

  今用“异于”二字代“非”字,如下式:

  “白马”异于“马”,故“有白马”异于“有马”。

  “盗人”异于“人”,故“杀盗”异于“杀人”。

  “狗”异于“犬”,故“杀狗”异于“杀犬”。

  如此措辞则一切无谓之争皆可息矣。

  墨者初以肯定的统举辞为前提,而所得结语乃为否定的,故曰“是而不然”也。

  本节及下文两称“墨者”,可见此篇必非墨子自著之书。参看《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页184—190。

  以上释第六节竟。

7[编辑]

  且夫读书,非好书也。且“斗鸡”,非“鸡”也;好“斗鸡”,好“鸡”也。“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且出门”,非“出门也”;止“且出门”,止“出门”也。若若是,且“夭非夭也,寿夭也;有命,非命也;非执有命,非命也”,无难矣。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罪非之。无也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内,胶而不解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此第七节,释“或不是而然”(说详下)。

  孙诒让曰,“且夫读书,非好书也,疑当作‘夫且读书,非读书也;好读书,好书也。’”适按孙说未确。此当读

  且夫“读书”,非〔书也;好“读书”〕好“书”也。

  且“斗鸡”,非“鸡”也;好“斗鸡”,好“鸡”也。

  此两且字与下文且字不同。此一节论中国文字之不精密,往往互相抵牾,易致误会。如“读书”非“书”也,而“好书”即为“好读书”;“斗鸡”非“鸡”也,而“好鸡”即为“好斗鸡”。此如今人言“善书”即为“善于写字”,而“寄书”不为“寄写字”,“著书”又不为“著写字”也。吾人习焉不察,不以为异;使外国人初学中国文字者观之,则必觉其不谨严而易于致误矣。

  又如:

  “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

  “且出门”,非“出门”也;止“且出门”,止“出门”也。

  此四且字与上且字有别。《经上》云,“且,且言然也。”(疑当作“且,言且然也。”)《经说》云,“且,自前曰且,自后曰已。方然亦且。”孙引《吕氏春秋》高注云,“且,将也。”此言动词之时差。如云“入井”,乃是泛指,无有时间可言。若云“且入井”,则是将入而未入,目前言之,故曰“且”。然止人将入井,不云“止且入井”,而省言“止入井”,则是“入井”与“将入井”无别矣。“且出门”一例同此。

  其下又云,“且夭非夭也,寿夭也。”此八字无义。适疑此乃后人所妄为增益,遂不可读。原文疑无“非夭也”及“夭也”五字。此当连下文作如下读法:

  且“夭寿有命”,非“命”也;非“执有命”,非“命”也。

  此言“夭寿有命”乃是“执有命”者之言而非即“命”也。然墨家有“非命”之论,“非命”即是“非执有命”矣。《公孟》篇有云:

  公孟子曰,“贫富寿夭,齰然在天,不可损益。”又曰,“君子必学。”子墨子曰,“教人学而执有命,是犹命人葆而去其冠也。”

  上言“寿夭在天”,下言“执有命”,可以参证。

  “罪非之”,毕沅、王引之及顾广圻皆衍罪字,孙诒让云,“罪疑当作众,似非衍文。”适按罪字不改亦可通。

  “无也故焉”,旧作“无故焉也”,王、顾并据道藏本校正。

   “此乃是而然者也”,旧本如此。王念孙云:

  上文“白马,马也”以下,但言是,不言非,故曰“此乃是而然者也。”“获之亲”以下,言是又言非,故曰“此乃是而不然者也。”“且夫读书,非好书也”以下,亦是非并言,而以此三句(谓“所谓内胶外闭与”三句)承之,则亦当云,“此乃是而不然者也。”写者脱去不字耳。

  适按王校未精也。第六节由肯定之前提而得否定之结语,王氏所谓“言是又言非”者,是也。此节则先为否定之辞而后作肯定之结语,先非而后是。故当云“此乃不是而然者也。”所脱不字当在是字之上。

  据此,则第四节当误脱“或不是而然”一句。

  以上释第七节竟。

8[编辑]

  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失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

  此第八节,释“一周而一不周”。

  此节分两段,一论爱人,一论乘马。第一段旧本作:

  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失周爱因为不爱人矣。

  俞樾云,“周犹遍也。失字衍文。此言不爱人者,不待遍不爱人而后谓之不爱人也。有不遍爱,因为不爱人矣。今衍失字,义不可通,乃浅人不达文义而加之。”孙从其说,删失字。

  适按俞氏盖拘于墨家兼爱之旨,故曲为之说。其实墨家所主兼爱并不必“周爱人”。《经下》云,“无穷不害兼”。《经说》云,“人之可尽不可尽未可知,而必人之可尽爱也,悖”。此一证也。上文云,“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则虽仅爱一人,亦可谓之爱人矣,此二证也。《大取篇》云,“爱众也,与爱寡也,相若。兼爱之,有相若。”(从王引之校)此三证也。合观诸证,更以下段论乘马校之,疑此文已经后人增删,今不可考其本来面目矣。其大旨约略如下:

  爱人不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待周不爱人。不周不爱,因为爱人矣。

  第二段“不待周乘马”句,旧脱不字;“而后为不乘马”句,旧脱为字。今皆依王引之校增。又原文重出“而后不乘马”五字,今依王校删。

  此一节所谓“一周而一不周”,即名学所谓“尽物与不尽物”,亦称“周延与不周延”(Distributed or Undistributed)。凡辞之一端,或主词,或表词,综括所指之全部者,曰周延,此谓之“周”;其不能包举所指之全部者,谓之不周延,此谓之“不周”。名学之律曰:

  凡统举命辞之主词必周延。

  凡偏及命辞之主词必不周延。

  凡肯定命辞之表词必不周延。

  凡否定命辞之表词必周延。

  如言“乘马”,则所乘马为马类之一部分,其式为“所乘者马也”。此为统举的肯定命辞,其主词周延而表词“马”不周延,如第四图。换位则为“马有为所乘者”,是为偏及的肯定命辞,其主词“马”亦不周延,如第五图。故曰“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

  若言“不乘马”,其式为“凡所乘者,皆非马也”。是为统举的否定命辞,其主词与表词皆周延,如第六图。故曰“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也。

  爱人与不爱人之例亦如此。俞、孙之说,其误皆由以爱人一段为“周”而乘马一段为“不周”,不知爱人与乘马皆“不周”,而不爱人与不乘马皆为“周”也。若如俞、孙之说,则墨者自破其论式,有是理乎?

  以上释第八节竟。

9[编辑]

  居于国则为居国,有一宅于国而不为有国。桃之实,桃也;棘之实,非棘也。问“人之病”,问“人”也;恶“人之病”,非恶“人”也。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之马之目盼,则谓“之马盼”,之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之牛之毛黄,则谓“之牛黄”,之牛之毛众,而不谓“之牛众”。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四足”者,一马而四足也,非两马而四足也。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或白”者,二马而或白也,非一马而或白。此乃一是而一非者也。

  此第九节,释“或一是而一非”。今分六小段。

  (1)“居于国则为居国,有一宅于国而不为有国。”此语言之小疵,亦根于“名之大小”者也。“居国”是居于国之一部分;而有国之一部分不得为“有国”也。

  (2)“桃之实,桃也;棘之实。非棘也。”此亦语言之小疵。孙云,“棘之实,枣也;故云非棘。《诗·魏风》毛《传》云,棘,枣也。”

  (3)“问人之病,问人也;恶人之病,非恶人也。”此与第七节第一二例略相似。

  (4)“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此与上三段皆论“习惯语”(Idiom)之不合文法通则者。

  (5)“之马之目盼,则谓之马盼,之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之牛之毛黄,则谓之牛黄,之牛之毛众,而不谓之牛众。”顾广圻校云,“《淮南·说山训》作眇,此作盼,误也。”按《说山训》曰,“小马大目,不可谓大马;大(疑衍)马之目眇,所(疑当作斯)谓之眇马。物固有似然而似不然者。”“之牛”、“之马”之之字,王引之曰“之犹于也。”苏云“之马,犹言是马也。”孙从苏说,是也。

  此段论物德与定名之关系。凡名一物,当举此物最重要之特点。《经说下》云:

  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牛之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

  此言可与本段互相参证。马目眇则谓“之马眇”,牛毛黄则谓“之牛黄”。此皆重要之性质也。牛之目大,马之毛众,皆“不偏有,偏无有”,非重要之表德,故不以命名也。

  (6)“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四足者,一马而四足也,非两马而四足也。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或白者,二马而或白也,非一马而或白。”

  王引之云,下“一马,马也”,四字盖是衍文。适按此下当脱“二马,马也”四字,写者笔误耳。

  此段论吾国文字无单数复数之病。如“马四足”之马为单数,而“马或白”之马为复数,乃无以分别之。若在文法细密之国,则无此弊矣。此弊乃近人所谓“拢统主义”之一证。文言尤甚,白话则少此弊。如此两例,白话当云“一匹马有四只脚”及“有些马是白的”。如此则无语病矣。又如“白马,马也”一例,在文法谨严之文字如法文,则当云“白马是一些马”。如此则不致有一切无谓之纷争矣。

  以上释第九节竟。


  以上释《小取》篇竟。此稿初次写定于民国六年二月十七夜。自是以来,凡重写三次。此次写定之稿,有几处重要之点与旧作大不相同。最要者如“名实”二字,如“或”,“假”,“效”三项,皆与吾在《墨家哲学》及《中国哲学史大纲》中所言大异。甚望读者比较其得失而是正之。

参看:[编辑]

王念孙 《读书杂志》七之四。

俞 樾 《诸子平议》(《墨子》)。

孙诒让 《墨子间诂》卷十及十一。

章炳麟 《国故论衡》(《原名》篇)。

胡 适 《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页184—227。

(原载1919年3月《北大月刊》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