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小取》篇新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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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小取》篇新詁
作者:胡適

序例[編輯]

  (1)這是我的《墨辯新詁》的最後一篇。全書共分四篇,第一篇釋《經上》、《經說上》,第二篇釋《經下》、《經說下》,第三篇釋《大取篇》,第四篇就是這一篇。這一篇先寫定了,現在先發表出來,請當代治墨學的學者大家指正。

  (2)本書原稿是兩年前在美國做的。今年大加刪改,但因為時間不夠,故不能把全篇都改成白話。

  (3)全篇共分九節,現在逐節分寫。本文逐字隔開,註解用五號字,注之注用六號字。

  (4)每節的訓詁解釋,皆是先舉前人的話,次評其是非得失,然後加上我自己的解說。

中華民國八年三月 著者

  

小取篇[編輯]

1[編輯]

  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

  此第一節,總論辯。

  此一節當作一長句讀。孫詒讓以焉字屬下讀,是也。焉作乃字解,說詳王念孫《讀書雜誌》七之一,頁一,及余編上,頁十三。

  辯即今人所謂推論,乃是分別是非真偽之方法。《經上》雲,「辯,爭佊也。辯勝,當也。」《經說上》雲,「辯,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佊也。是不俱當。不俱當,必或不當。不當若犬。」《經說下》雲,「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參看我的《墨家哲學》,頁四十七;或《中國哲學史大綱》上卷第八篇第三章。)

  此節先言辯之用有六:明是非,審治亂,明同異,察名實,處利害,決嫌疑,是也。欲應此六用,乃「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

  《說文》,「摹,規也。」《漢書·揚雄傳》音義引《字林》,「摹,廣求也。」又《太玄·玄圖篇》注,「摹者,索而得之。」又《太玄·法篇》注,「摹,索取也。」《廣雅·釋詁》「略,求也。」又《方言》二,「略,求也。就室曰𢯱,於道曰略」。據以上諸書,是摹略有探討搜求之義。王念孫以為「無慮」之轉,非也。

  俞樾曰,「然字無義,疑當作狀。狀誤為肰,因誤為然。」俞說非也,然字不誤。《經下》雲,「物之所以然,與所以知之,與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說在病。」說曰,「物或傷之,然也。見之,智也。告之,使智也。」此然字之義。然即如此。

  「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二分句是推論之大法。謂搜討萬物之現象,而以言辭表示之,以便比較參觀而求知其間交互之關係。例如「牛有角,馬無角」,皆所謂群言之比也。

  「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三分句論推論之手續。

  《經說上》雲,「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一切事物皆是實,實之稱謂為名。《公孫龍子》,「夫名,實謂也,」是也。《經上》雲,「舉,擬實也。」孫雲,「說文,擬,度也。謂量度其實而言之。」《經說》說舉字雲,「舉,告以文名舉彼實也。」文名即是文字,古曰名,今曰字。名之為用,所以擬度一物之物德,被以文字,使可舉以相告。若無名則必須指此物而後知為此,指彼物而後知為彼,不惟不勝其煩,其用亦易窮矣。

  辭即今人所謂「判斷」(Judgement)。辭從菌辛,有決獄理辜之義,正合判斷本義。判斷之表示為「命辭」(Proposition),或稱「命題」,或稱「詞」。作「詞」者甚不當,段玉裁曰,「積詞而成辭」,是也。凡名皆詞也。英文謂之Terms。合異實之名以表一意乃謂之辭,故曰:「以辭抒意。」《荀子·正名》篇曰,「辭也者,兼異實之名以論一意也。」

  說即今人所謂「前提」(Premise)。《經上》雲,「說,所以明也。」故即《經上》「故所得而後成也」之故,今人謂之「原因」,謂之「理由」。如《經下》雲,「狂舉不可以知異,說在有不可」,其說即所用以明所立辭之故也。

  「以類取,以類予」,二分句綜上二分句而言。以名舉實而成辭,合辭而成辯說,其綜合之根據,要不外乎辨別同異有無,以類相從;要不外乎「以類取,以類予」而已。《大取》雲,「夫辭,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於其類,則必困矣。」有所選擇之謂取,有所是可之謂予。取即是舉例,予即是判斷。於物之中舉牛馬,是以類取也。曰,「牛馬皆四足獸也」,是以類予也。

  《經說上》曰,「有以同,類同也。」既以甲乙為同類矣,則甲所有不以非諸乙,乙所無亦不以求諸甲。故曰,「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

  以上釋第一節竟。

2[編輯]

  或也者,不盡也。假也者,今不然也。效也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

  此第二節,論辯之七法。今分釋之。

  (1)「或也者,不盡也。」《經上》雲,「盡,莫不然也。」《經說》曰,「盡,俱止。」所立辭為眾所共認,則無復辯論之必要。「或」即古域字,域於一方,故為不盡。立辭而不能使人「莫不然」,則辯說生矣。《易·文言》,「或之者,疑之也。」疑則有辯爭之必要。故《經說下》雲,「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

  吾昔以「或」為有待的論斷,例如「此或為牛或為非牛,今此是犬,故非牛也。」今細審之,似未必作如此解,故但以為辯說之所由起,而不認為辯之一法。

  (2)「假也者,今不然也。」假即假設。畢沅雲,「假設是,尚未行」,是也。《經下》雲,「假必悖,說在不然。」《經說》曰,「假,必非也,而後假。」據此則本文所謂「假」,似非今所謂Hypothesis,乃是依據一虛擬之條件而想像其結果之論斷(Argument by supposition)。例如宋人詞「使李將軍遇高皇帝,萬戶侯何足道哉?」此項虛設之條件乃是無中生有之妄想,故云「假必悖,說在不然」。

  (3)「效也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欲明此段,須知效,法,故,三字皆墨家名學之術語。說文,「法,象也。」《荀子·不苟》篇注,「法,效也。」效字有象法之義。《經上》雲,「法,所若而然也。」《經說》曰,「意,規,員,三也,俱可以為法。」凡仿效此物而能成類此之物,則所效者為「法」,而仿效所成之物為「效」,《墨辯》謂之「佴」。《經上》雲,「佴,民若法也」;佴即今所謂副本。譬之為圓,或以意象中之圓,或以作圓之規,或以已成之圓,皆可為為圓之法。法定,則效此法者皆成圓形。

  「故中效」之故字,不可作「是故」解。此即上文「以說出故」之故字。故即是成事之原因,立論之理由。《經上》雲,「故,所得而後成也。」「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故曰「所得而後成。」欲知所出之故是否為真故,是否為「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之故,莫如用此「故」作「法」,觀其是否「中效」。「中效」者,謂效之而亦然也。能證明其為「所若而然」之法,然後知其即是「所得而後成」之故。故曰,「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

  此所謂「效」,即今人所謂演繹的論證。演繹之根本學理曰,「凡一類所同具者,亦必為此類中各個體所皆具。」《經下》雲,「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經說》曰,「一方盡類,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此言同法者必盡相類。此即演繹論理之根據。以同法者必同類,故「效」之為用,但觀所為之「法」是否能生同類之結果,即知其是否為正確之故。例如云:

  此是圓形。可以故?

  以其「一中同長」故。(用《經上》語)

  但觀凡「一中同長」者是否皆圓形,即知「故」之是非。又如云:

  此是圓形。何以故?

  以其為「規寫交」而成故。(用《經說上》語)

  但觀「規寫交」是否能成圓形,即知「故」之是非。此之謂效。

  試以印度因明學之「三支」比之。如云:

  

  此所謂「因」,即墨家所謂「故」。因明學最重因,故「因明」為明因之學。其喻體喻依兩步即是觀「因」是否含有「遍是宗法」之性而已;即是觀「故」是否中效而已。「喻體」即是說依「因」做去定可生與「宗」同類之效果。「喻依」即是舉出一個與宗同類之事物作例。

  希臘之「三段」法與此亦相類。其式曰:

  (1)凡所作者皆是無常。………………………………(大前提)

  (2)聲是所作。…………………………………………(小前提)

  (3)故聲是無常。…………………………………………(結語)

  希臘「三段」法之「小前提」即是本文所說之「故」。惟此處先舉大前提,次舉小前提,最後始舉結語,故其間層次不易見耳。試以「三段」法與印度古代之「五分作法」比較觀之,則可知「三段法」之小前提與「三支」之因及墨家之故,正同一作用耳。五分作法之式如下:

  (1)此山有火。………………………………………………(宗)

  (2)因有煙故。………………………………………………(因)

  (3)有煙之所有火,如灶等處。……………………………(喻)

  (4)此山有煙。………………………………………………(合)

  (5)故此山有火。……………………………………………(結)

  三段法只是五分法之末三分,其實與三支相同也。

  近人如章太炎以為墨家之論證亦具三支(《國故論衡》下,《原名篇》)。其說以《經說上》之「大故」、「小故」為大小前提。吾嘗辯其非矣(《墨辯新詁》上,一;又《中國哲學史大綱》上卷,篇八,章三)。其實墨家論辯之有無三支,本不成問題。蓋墨家之名學本非法式的論理也。若夫三支之基本學理則固《墨辯》所具備矣。

  (4)「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王念孫雲,「也與他同。舉他物以明此物,謂之譬。……《墨子》書通以也為他,說見《備城門》篇。」王說是也。畢沅刪去第二也字,非也。《說文》「譬,諭也。」今引《說苑》一則如下:

  梁王謂惠子曰,「願先生言事則直言耳,無譬也。」

  惠子曰,「今有人於此而不知彈者,曰,彈之憂何若?應之曰,彈之狀如彈,則諭乎?」

  王曰,「未諭也。」

  「於是更應曰,彈之狀如弓,而以竹為弦,則知乎?」

  王曰,「可知矣。」

  惠子曰,「夫說者固以其所知諭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無譬,則不可矣。」

  此節釋譬與本文互相發明。

  (5)「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侔與辟都是「以其所知諭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之法。然亦有區別。辟是以此物說明彼物,侔是以此辭比較彼辭。例如公孫龍謂孔穿曰:

  龍聞楚王……喪其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止。楚王遺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聞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夫是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而非龍異「白馬」於所謂「馬」,悖!(《公孫龍子》一)

  此即是比辭而俱行。

  (6)「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說文》「援,引也。」現今人說「援例」,正是此意。此即名學書所謂「類推」(Analogy)。援之法乃由此一事推知彼一事,由此一物推知彼一物。例如《墨辯》雲,「辯,爭彼也」,吾校雲,彼當為佊之誤,《廣韻》引《論語》「子西佊哉,」今本《論語》作「彼哉」,可見佊字易誤為彼。吾此校之根據乃是一種援例的論證;吾意若曰,《論語》之佊字可誤為彼,則又安知《墨辯》之彼字非佊字之誤耶?

  辟,侔,援三者同是由個體事物推到個體事物。然其間有根本區別。辟與侔僅用已知之事物說明他事物。此他事物在聽者雖為未知,而在設譬之人則為已知。故此兩法實不能發明新知識,但可以使人了解我所已知之事物耳。援之法則由已知之事物推知未知之事物,苟用之得其道,其效乃等於歸納法。

  (7)「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第三第五「也」字皆當作他,說見上文第四段下。

  此所謂「推」,即今名學書所謂歸納法。歸納之通則曰,「已觀察若干個體事物,知其如此,遂以為凡與所已觀察之諸例同類者,亦必如此。」其所已觀察之諸例即是「其所取者」。其所未觀察之同類事物即是「其所未取者」。取即是舉例,予即是判斷。今謂「其所未取」之事物乃與「其所已取者」相同,由此便下一判斷,說「凡類此者皆如此」。此即是「推」。

  例如本篇前有「舉也物而以明之也」之文,「也物」之也字與他字同。因此推知「也者同也」及「也者異也」之上二也字亦與他字同。如此推論猶是「援」之法,以其由個體推知個體也。然王念孫雲,「《墨子》書通以也為他。」雲「通以也為他」,則是由個體推知通則矣。如此推論始名為「推」,始名為歸納。

  又如錢大昕說「古無輕唇音」,因舉「匍匍亦作扶服,又作扶伏」,「扶古讀酺,轉為蟠」,「伏羲古亦作庖犧」,「古音負如背」,「古讀佛如弼」……等例為證。其所舉例不過數十條,而可下「古無輕唇音」之全稱判斷者,則以其所未取之諸輕唇音為同於其所已取之「扶服」、「負」、「佛」……諸例,古亦皆讀為重唇音耳(看《墨家哲學》頁五十七至六十)。此項論證,皆合「推」之法。

  「是猶謂『他者同也』,吾豈謂『他者異也』,」兩句舊說皆不得其解。「他者同也」,是說其所未取之其他諸例與其所已取之諸例相同。吾若無正確之例外,則必不能說其他諸例不與此諸例相同也。吾若不能證明古有輕唇音,則不能說錢大昕所舉數十例之外其他諸輕唇音字古不讀重唇音也。

  以上釋第二節竟。

3[編輯]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辭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辭,行而異,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則不可不審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類異故,則不可偏觀也。

  此第三節,論辟,侔,援,推諸法之謬誤。

  「其然也同」一句,舊脫「其然也」三字;「有所以取之」一句,舊脫「所」字。今並依王引之校增。

  辟,侔,援,推各法皆以個體事物為起點,用之不慎,最易陷入謬誤。蓋此諸法,一言以蔽之,曰,辨事物同異之點而以之推論而已。若辨同異不精,則其論斷必不能正確。此節所論諸謬,大率皆本於此。分別言之,則此節所述謬誤凡有四端:

  (1)「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孫讀「夫物有以同而不」為句,又以「率遂」二字為同義,皆非也。此十字當作一句讀。率,皆也。言物或有相似之點,而不必皆遂相同也。

  此論觀察不精之謬。如牛有尾,馬亦有尾;舜重瞳,項羽亦重瞳;人能言,鸚鵡亦能言。然豈可遽謂牛與馬同,舜與項羽同,人與鸚鵡同耶?《經說上》曰,「有以同,類同也。」但可謂之偶有相類之點而已,其相類之點或多或少,或為大同,或為小同(惠施曰,「大同而與小同異。」)然不能遂以為盡同也。例如雲,「日之狀如銅槃」,又「日之光如燭」,皆是。

  (2)「辭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孫讀正為止,亦可通;然此字不必改也。此言兩辭相侔,其正也有一定之限度;過此限度則不得為正矣。如范縝雲,「神之於形,猶利之於刀。未聞刀沒而利存,豈容形亡而神在哉?」此亦侔也。然「神之於形」,與「利之於刀」,究竟可以相侔至如何限度?故沈約駁之曰,「若謂此喻盡耶,則有所不盡;若謂此喻不盡耶,則未可以相喻也。」

  (3)「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此「在名學,謂之「果同因異」(Plurality of Causes)。如人之死,或由自縊,或由服毒,或由肺病,或由殺頭。又如熱度,或由擦摩,或由火燃,或由電力。此諸因雖或根本相同,而自其顯著者觀之,則皆為果同而因異。至於社會之善惡,政治之良否,國家之存亡,其因尤繁複;而其顯著之結果則或呈相似之點。若必謂中國之革命同於墨西哥之革命,俄國之革命同於美國之獨立,則悖矣。以其然也同而其所以然則不必同也。

  (4)「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有所選擇之謂取。取即今言舉例也。嘗見洪憲元年為帝政事通告各地一文,中言共和之政僅可行諸小國寡民,而不適於地大物博之國,因歷舉瑞士、法蘭西及中美、南美諸小國為例,及至美國,則以「北美新邦獨為例外」八個字輕輕放過。此正足為此條之例。蓋吾人推論,往往易為私意成見所蔽。以故,每見肯定之例,則喜而舉之;及見否定之例,則或陽為不見,或指為不關緊要之例外而忽之。故曰「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

  欲救正此弊,莫如舉否定之例以反詰之。墨家論辯最重此點,故墨辯諸篇於此意不憚反覆言之。《經說上》雲,「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與以人之有愛於人,有不愛於人,止愛〔於〕人:是孰宜止?彼舉然者,以為此其然也,則舉不然者而問之。」不然者即是否定之例。又《經說下》雲,「彼以此其然也,說『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此亦上文「舉不然者」之意。

  此所述四謬,第一條指辟,第二指侔,第三指援,第四指推。故綜合言之曰,「是故辟,侔,援,推之辭,行而異,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則不可不審也,不可常用也。」物有以同而不全同,故稍不審慎,則「行而異」矣。辭之侔也有一定限度,過此則「轉而危」矣。物有同果而異因者,若拘於其果之同而不察其因之異,則「遠而失」矣。凡舉例必根據於同一原理,若以私意成見為去取,則「流而離本」矣,「本」謂根據之理由也。此四謬不可不審也。因又綜結之曰,「故言多方,殊類,異故,則不可偏觀也。」偏,孫雲,與遍通。「多方」謂其法不一貫,《經說上》所謂「巧轉」也:「殊類」謂辨同異不精,不能完全以「類」為予取;「異故」謂所根據之理由不一致,所謂「離本」也。有此諸蔽,則其所立辭惝忽迷離不易指定,故云「不可遍觀也。」

  以上釋第三節竟。

4[編輯]

  夫物或乃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非也。

  此第四節,論立辭之難,總起下文。

  舊本「一是而一」之下有「不是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類,異故,則不可偏觀也。」二十二字。王引之雲,「不可常用也,以下十九字因上文而衍。不是也,三字則後人所增。下文雲,此乃一是而一非者也,與此相應,可據以刪正。」今依王說,刪此二十二字。

  適按下文第七節,疑「或是而不然」下,卒有「或不是而然」五字。說詳下。

  《大取》篇「一曰乃是而然,二曰乃是而不然,三曰遷,四曰強。」與此節略相似。

  以上釋第四節竟。

5[編輯]

  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驪馬,馬也。乘驪馬,乘馬也。獲,人也。愛獲,愛人也。臧,人也。愛臧,愛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此第五節,釋「物或是而然」。

  以下諸節多論文字上所生之謬誤。吾國文言,無單數與複數之區別,又無全與分(《墨辯》所闡「體與兼」)之區別。故有種種名學的謬誤即由此而生。今分別言之。

  《經下》雲,「推類之難,說在名之大小。」《經說》曰,「謂四足獸,與牛馬,與物,盡與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則俱為糜。」此一段極重要,今先以圖表示之。(看第一圖)

  此言名之大小不等,如《經上》、《經說上》所謂「達,類,私」之別,如《荀子·正名》篇所謂「大共名」、「大別名」之別。推論者若不能審辯「名之大小」,徑雲「此然是必然」,則必皆陷於謬誤矣。《大取篇》雲,「立辭而不明於其類,則必困矣」,與此同意。此節及下節所論諸謬誤皆由於「名之大小」辨之有未精耳。

  此節為正格,先標舉之,以與下諸節所論相比較。本文雲,「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又雲,「獲,人也。愛獲,愛人也。」以圖示之。(看第二圖)

  更以三段式寫之:

  (1)凡白馬,皆馬也。所乘,自馬也。故所乘,馬也。

  (2)獲,人也。所愛,獲也。故所愛,人也。

  此為三段法之「第一格」,最易了解。亞里士多德論演繹以此為「正格」。謂之「是而然」者,前提與結語皆為肯定辭也。此節須與第六節參看。

  以上釋第五節竟。

6[編輯]

  獲之親,人也;獲事其親,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愛弟,非愛美人也。車,木也;乘車,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盜人,人也;多盜,非多人也;無盜,非無人也。奚以明之?「惡多盜,非惡多人也;欲無盜,非欲無人也。」世相與共是之。若若是,則雖「盜人,人也;愛盜,非愛人也;不愛盜,非不愛人也;殺盜人,非殺人也」,無難矣。此與彼同類。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無也故焉。所謂內膠外閉與?心毋空乎內,膠而不解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

  此第六節,釋「乃是而不然」。

  第一親字舊作視,今依王引之校正。「入船非入木」,入字舊作人,今依蘇時學校正。「無難」下舊有「盜無難」三字,今依孫詒讓校衍。

  「無也故焉」,舊本作「無故也焉」,今依王引之校正。王曰,「也故即他故」,是也。「所謂內膠外閉與?心毋空乎內,膠而不解也。」孫讀閉字乎字句絕,又讀空為孔。適按孫說非也。不如讀與字(平聲)句絕,「心毋空乎內」為一分句。毋通無。下節與此同。

  末然字舊作殺,今依畢沅校正。

  此節須與上節參看。上節云:

  「獲,人也。愛獲,愛人也。」

  今云:

  「獲之親,人也。獲事其親,非事人也。」

  此兩例在形式上初無差別,然一為「是而然」而一為「是而不然」者,則以立辭時注意之點不同,故辭式同而意別也。前例所注意者在於獲之為「人」;後例所注意者不在獲之親之為「人」,而在其為「獲之親」。以獲為人而愛之,故愛獲可謂為愛人,言愛人類之一體也。獲之事其親,非以其為人類之一而事之,乃以其為其親而事之耳,故不得謂為「事人」也。

  此節之理與公孫龍「白馬非馬」說之理相同。上節云:

  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

  所以者何?下文雲,「乘馬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也,有乘於馬因為乘馬矣。」此因立辭之時所注意者在白馬之為「馬」而不在其為何色之馬也。今更云:

  求「白馬」於廄中。無有白馬而有驪色之馬。然不可以應「有白馬」也,但可以應「有馬」耳。(《公孫龍子》)

  此處所注意者不在「馬」而在「白馬」,故曰「白馬,非馬也。」「馬」者所以命形,「白」者所以名色。馬之形為眾馬之所同具,而白色則白馬之所獨有。自其共相言之,則「白馬,馬也。」自其自相言之,則「白馬,非馬也。」盜人之例尤明顯:(看第三圖)

     盜人,人也。

  多盜,非多人也;惡多盜,非惡多人也。

  無盜,非無人也;欲無盜,非欲無人也。

  愛盜,非愛人也。

  殺盜人,非殺人也。

  《經下》云:

  狗,犬也。「而殺狗,非殺犬也」可。

  「殺狗,非殺犬也」,與「殺盜人,非殺人也」,同一理由。《爾雅》雲,狗為犬之未成豪者,是狗乃犬之一種耳。

  此種論式,若以「盜人,人也」,及「狗,犬也」,為前提,則結語作否定辭不與前提相應,故最易起爭論。《荀子·正名》篇雲,「殺盜非殺人也,此惑於用名以亂名者也」,正是駁墨家之說。墨者中亦有明此理者,故公孫龍倡「白馬非馬」及「狗非犬」之論。知「狗非犬」則知殺狗之非殺犬矣。

  此種命辭其致誤解之因在於所用「非」字。「非」字作「不是」解,則「白馬不是馬」為詭辭。「非」字其實當用「異於」二字。如公孫龍云:

  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夫是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而非龍異「白馬」於所謂「馬」,悖。

  今用「異於」二字代「非」字,如下式:

  「白馬」異於「馬」,故「有白馬」異於「有馬」。

  「盜人」異於「人」,故「殺盜」異於「殺人」。

  「狗」異於「犬」,故「殺狗」異於「殺犬」。

  如此措辭則一切無謂之爭皆可息矣。

  墨者初以肯定的統舉辭為前提,而所得結語乃為否定的,故曰「是而不然」也。

  本節及下文兩稱「墨者」,可見此篇必非墨子自著之書。參看《中國哲學史大綱》上卷頁184—190。

  以上釋第六節竟。

7[編輯]

  且夫讀書,非好書也。且「鬥雞」,非「雞」也;好「鬥雞」,好「雞」也。「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且出門」,非「出門也」;止「且出門」,止「出門」也。若若是,且「夭非夭也,壽夭也;有命,非命也;非執有命,非命也」,無難矣。此與彼同類。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罪非之。無也故焉。所謂內膠外閉與?心毋空乎內,膠而不解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此第七節,釋「或不是而然」(說詳下)。

  孫詒讓曰,「且夫讀書,非好書也,疑當作『夫且讀書,非讀書也;好讀書,好書也。』」適按孫說未確。此當讀

  且夫「讀書」,非〔書也;好「讀書」〕好「書」也。

  且「鬥雞」,非「雞」也;好「鬥雞」,好「雞」也。

  此兩且字與下文且字不同。此一節論中國文字之不精密,往往互相牴牾,易致誤會。如「讀書」非「書」也,而「好書」即為「好讀書」;「鬥雞」非「雞」也,而「好雞」即為「好鬥雞」。此如今人言「善書」即為「善於寫字」,而「寄書」不為「寄寫字」,「著書」又不為「著寫字」也。吾人習焉不察,不以為異;使外國人初學中國文字者觀之,則必覺其不謹嚴而易於致誤矣。

  又如:

  「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

  「且出門」,非「出門」也;止「且出門」,止「出門」也。

  此四且字與上且字有別。《經上》雲,「且,且言然也。」(疑當作「且,言且然也。」)《經說》雲,「且,自前曰且,自後曰已。方然亦且。」孫引《呂氏春秋》高注云,「且,將也。」此言動詞之時差。如雲「入井」,乃是泛指,無有時間可言。若雲「且入井」,則是將入而未入,目前言之,故曰「且」。然止人將入井,不雲「止且入井」,而省言「止入井」,則是「入井」與「將入井」無別矣。「且出門」一例同此。

  其下又雲,「且夭非夭也,壽夭也。」此八字無義。適疑此乃後人所妄為增益,遂不可讀。原文疑無「非夭也」及「夭也」五字。此當連下文作如下讀法:

  且「夭壽有命」,非「命」也;非「執有命」,非「命」也。

  此言「夭壽有命」乃是「執有命」者之言而非即「命」也。然墨家有「非命」之論,「非命」即是「非執有命」矣。《公孟》篇有云:

  公孟子曰,「貧富壽夭,齰然在天,不可損益。」又曰,「君子必學。」子墨子曰,「教人學而執有命,是猶命人葆而去其冠也。」

  上言「壽夭在天」,下言「執有命」,可以參證。

  「罪非之」,畢沅、王引之及顧廣圻皆衍罪字,孫詒讓雲,「罪疑當作眾,似非衍文。」適按罪字不改亦可通。

  「無也故焉」,舊作「無故焉也」,王、顧並據道藏本校正。

   「此乃是而然者也」,舊本如此。王念孫云:

  上文「白馬,馬也」以下,但言是,不言非,故曰「此乃是而然者也。」「獲之親」以下,言是又言非,故曰「此乃是而不然者也。」「且夫讀書,非好書也」以下,亦是非並言,而以此三句(謂「所謂內膠外閉與」三句)承之,則亦當雲,「此乃是而不然者也。」寫者脫去不字耳。

  適按王校未精也。第六節由肯定之前提而得否定之結語,王氏所謂「言是又言非」者,是也。此節則先為否定之辭而後作肯定之結語,先非而後是。故當雲「此乃不是而然者也。」所脫不字當在是字之上。

  據此,則第四節當誤脫「或不是而然」一句。

  以上釋第七節竟。

8[編輯]

  愛人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不失周愛,因為不愛人矣。乘馬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也。有乘於馬,因為乘馬矣。逮至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而後為不乘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

  此第八節,釋「一周而一不周」。

  此節分兩段,一論愛人,一論乘馬。第一段舊本作:

  愛人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不失周愛因為不愛人矣。

  俞樾雲,「周猶遍也。失字衍文。此言不愛人者,不待遍不愛人而後謂之不愛人也。有不遍愛,因為不愛人矣。今衍失字,義不可通,乃淺人不達文義而加之。」孫從其說,刪失字。

  適按俞氏蓋拘於墨家兼愛之旨,故曲為之說。其實墨家所主兼愛並不必「周愛人」。《經下》雲,「無窮不害兼」。《經說》雲,「人之可盡不可盡未可知,而必人之可盡愛也,悖」。此一證也。上文雲,「獲,人也,愛獲,愛人也;臧,人也,愛臧,愛人也」。此則雖僅愛一人,亦可謂之愛人矣,此二證也。《大取篇》雲,「愛眾也,與愛寡也,相若。兼愛之,有相若。」(從王引之校)此三證也。合觀諸證,更以下段論乘馬校之,疑此文已經後人增刪,今不可考其本來面目矣。其大旨約略如下:

  愛人不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不愛人待周不愛人。不周不愛,因為愛人矣。

  第二段「不待周乘馬」句,舊脫不字;「而後為不乘馬」句,舊脫為字。今皆依王引之校增。又原文重出「而後不乘馬」五字,今依王校刪。

  此一節所謂「一周而一不周」,即名學所謂「盡物與不盡物」,亦稱「周延與不周延」(Distributed or Undistributed)。凡辭之一端,或主詞,或表詞,綜括所指之全部者,曰周延,此謂之「周」;其不能包舉所指之全部者,謂之不周延,此謂之「不周」。名學之律曰:

  凡統舉命辭之主詞必周延。

  凡偏及命辭之主詞必不周延。

  凡肯定命辭之表詞必不周延。

  凡否定命辭之表詞必周延。

  如言「乘馬」,則所乘馬為馬類之一部分,其式為「所乘者馬也」。此為統舉的肯定命辭,其主詞周延而表詞「馬」不周延,如第四圖。換位則為「馬有為所乘者」,是為偏及的肯定命辭,其主詞「馬」亦不周延,如第五圖。故曰「乘馬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有乘於馬,因為乘馬矣」。

  若言「不乘馬」,其式為「凡所乘者,皆非馬也」。是為統舉的否定命辭,其主詞與表詞皆周延,如第六圖。故曰「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而後為不乘馬」也。

  愛人與不愛人之例亦如此。俞、孫之說,其誤皆由以愛人一段為「周」而乘馬一段為「不周」,不知愛人與乘馬皆「不周」,而不愛人與不乘馬皆為「周」也。若如俞、孫之說,則墨者自破其論式,有是理乎?

  以上釋第八節竟。

9[編輯]

  居於國則為居國,有一宅於國而不為有國。桃之實,桃也;棘之實,非棘也。問「人之病」,問「人」也;惡「人之病」,非惡「人」也。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之馬之目盼,則謂「之馬盼」,之馬之目大,而不謂「之馬大」;之牛之毛黃,則謂「之牛黃」,之牛之毛眾,而不謂「之牛眾」。一馬,馬也;二馬,馬也。「馬四足」者,一馬而四足也,非兩馬而四足也。一馬,馬也;〔二馬,馬也。〕「馬或白」者,二馬而或白也,非一馬而或白。此乃一是而一非者也。

  此第九節,釋「或一是而一非」。今分六小段。

  (1)「居於國則為居國,有一宅於國而不為有國。」此語言之小疵,亦根於「名之大小」者也。「居國」是居於國之一部分;而有國之一部分不得為「有國」也。

  (2)「桃之實,桃也;棘之實。非棘也。」此亦語言之小疵。孫雲,「棘之實,棗也;故云非棘。《詩·魏風》毛《傳》雲,棘,棗也。」

  (3)「問人之病,問人也;惡人之病,非惡人也。」此與第七節第一二例略相似。

  (4)「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此與上三段皆論「習慣語」(Idiom)之不合文法通則者。

  (5)「之馬之目盼,則謂之馬盼,之馬之目大,而不謂之馬大;之牛之毛黃,則謂之牛黃,之牛之毛眾,而不謂之牛眾。」顧廣圻校雲,「《淮南·說山訓》作眇,此作盼,誤也。」按《說山訓》曰,「小馬大目,不可謂大馬;大(疑衍)馬之目眇,所(疑當作斯)謂之眇馬。物固有似然而似不然者。」「之牛」、「之馬」之之字,王引之曰「之猶於也。」蘇雲「之馬,猶言是馬也。」孫從蘇說,是也。

  此段論物德與定名之關係。凡名一物,當舉此物最重要之特點。《經說下》云:

  以「牛有齒,馬有尾」說牛之非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無有。曰牛之與馬不類,用「牛有角,馬無角」,是類不同也。

  此言可與本段互相參證。馬目眇則謂「之馬眇」,牛毛黃則謂「之牛黃」。此皆重要之性質也。牛之目大,馬之毛眾,皆「不偏有,偏無有」,非重要之表德,故不以命名也。

  (6)「一馬,馬也;二馬,馬也。馬四足者,一馬而四足也,非兩馬而四足也。一馬,馬也;〔二馬,馬也。〕馬或白者,二馬而或白也,非一馬而或白。」

  王引之雲,下「一馬,馬也」,四字蓋是衍文。適按此下當脫「二馬,馬也」四字,寫者筆誤耳。

  此段論吾國文字無單數複數之病。如「馬四足」之馬為單數,而「馬或白」之馬為複數,乃無以分別之。若在文法細密之國,則無此弊矣。此弊乃近人所謂「攏統主義」之一證。文言尤甚,白話則少此弊。如此兩例,白話當雲「一匹馬有四隻腳」及「有些馬是白的」。如此則無語病矣。又如「白馬,馬也」一例,在文法謹嚴之文字如法文,則當雲「白馬是一些馬」。如此則不致有一切無謂之紛爭矣。

  以上釋第九節竟。


  以上釋《小取》篇竟。此稿初次寫定於民國六年二月十七夜。自是以來,凡重寫三次。此次寫定之稿,有幾處重要之點與舊作大不相同。最要者如「名實」二字,如「或」,「假」,「效」三項,皆與吾在《墨家哲學》及《中國哲學史大綱》中所言大異。甚望讀者比較其得失而是正之。

參看:[編輯]

王念孫 《讀書雜誌》七之四。

俞 樾 《諸子平議》(《墨子》)。

孫詒讓 《墨子間詁》卷十及十一。

章炳麟 《國故論衡》(《原名》篇)。

胡 適 《中國哲學史大綱》卷上,頁184—227。

(原載1919年3月《北大月刊》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