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修訂裁判司條例)規則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修訂裁判司條例)規則
制定机关:香港英屬殖民地政府總督會同行政局
有效期:1967年10月24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據香港法例241章《緊急條例》制定。錄自華僑日報1969年《香港年鑑》。

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修訂裁判司條例)規則

(轉載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十月廿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四一章緊急措施條例第二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修訂裁判司條例)規則。

二、第二弍七章裁判司條例第二號附表第三篇第二條「但犯偷盜罪條例第四十、四十二或四十六條, 或傷害人身罪條例第十七條,或軍火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之罪者除外」句,易爲下文—— 「但犯爆炸品條例第三條,偷盜罪條例第四十、四十二或四十六條,或傷害人身罪條例第十七、廿八或廿九條,或軍火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之罪者除外」字樣。

附註:本規則所作修訂,在使所有犯上述法例各條文規定罪行之人犯,得移解地方法院審判,務以加重其刑罰。

本作品可以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視作公有領域財產。可能理據是:

  • 第17條:該作品版權已經屆滿。這是因為作者已經逝世超過50年;或因為這是一個屬於作者不為人知的作品,並已發佈超過5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在美国属公有領域,因其是当地或外国的政府公文。参考美国版权局实践手册(二)第313.6(C)(2)条。此类文件包括“立法命令、司法决议、行政决议、公共规章以及诸如此类的官方法令。”

包括由联合国及其机构或是美洲国家组织首先发布的作品。参考实践手册第3版第313.6(C)(2)条和美国法典第17章第104(b)(5)条。


美国之外的政府公文仍有可能在美国外拥有版权。取决于外国法律和规章,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也可能在海外拥有版权。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