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945号 2022年10月12日 |
原告: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9幢楼2楼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萍,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楠,男,200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丽,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公司)与被告季楠侵害作品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哈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陈翠萍,被告季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丽到庭参加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申请自行和解,后无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哈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季楠:1.停止侵权:立即删除涉案侵权视频;2.赔礼道歉:通过季楠在bilibili平台注册的账号(UID:1098589911)发布声明,向米哈游公司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赔偿米哈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合理费用即律师费2万元)。审理中,米哈游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视频已经删除,故撤回了诉请1,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神》是米哈游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原创角色扮演游戏,自2020年9月上线以来凭借着优质的游戏内容获得行业及玩家高度认可和热烈追捧。米哈游公司依法享有《原神》游戏软件及游戏角色形象、服装、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等的著作权。米哈游公司发现,季楠通过其在“bilibili”平台注册的账号,上传了《原神》游戏视频,其中包含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形象“枫原万叶”。米哈游公司认为,季楠的行为侵害了米哈游公司对于“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享有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季楠辩称:首先,季楠未侵害“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的发表权。被诉侵权视频中游戏玩家操控“枫原万叶”的游戏画面并非季楠首次发表,而是搬运至其他网站。其次,米哈游公司于本案中主张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客观上确实发生,但季楠主观上并不知情,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再次,对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若法院认定构成侵害发表权,季楠愿意予以承担。最后,对于赔偿经济损失,季楠认为米哈游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2万元律师费未提供凭证证明实际发生,故米哈游公司主张的赔偿不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米哈游公司提交的“第21届年度游戏开发者选择奖最佳手机游戏”网页截图,为未经翻译的外文网页,本院对其证据形式不予认可;2.季楠提交的聊天截图页面,未提供原件供法院核实,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亦无法证明待证事项,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神》游戏及涉案游戏角色形象的相关情况
2020年12月10日,米哈游公司就米哈游原神游戏软件【简称:原神】V1.0.1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载明著作权人为米哈游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20年9月28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原神》游戏在游戏产业网发布的2020年度中国“游戏十强”评选获奖名单中获得优秀游戏音乐、优秀游戏美术、新锐游戏等多个奖项;在APPSTORE中被评为2020年度游戏;入围“2020TapTap年度游戏大赏”;荣获“2020年度17173游戏风云榜全球影响力奖”;荣获“2020GameLookAwards”中国市场年度游戏、年度出海国产游戏奖项。
2021年5月17日,《原神》游戏官网(www.mihoyo.com,主办方为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系米哈游公司的关联公司)在米游社发布《【玩家库招募】原神测试玩家招募开启(5.17-5.24)》,并告知“此次玩家库招募针对后续测试版本,绝大部分内容都处于调整中状态。考虑到测试服的内容泄露可能会造成部分旅行者对正式版本内容的误解,破坏旅行者们正式服的体验。因此,我们需要参与玩家库的旅行者能够对测试内容完全保密,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截图,直播,视频等形式)对外泄露。因此入选玩家库的旅行者,需要签署相关保密协议”。
2021年5月25日,米哈游公司就“新角色-枫原万叶设定图”至贵州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的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米哈游公司,创作完成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状态为未发表。
2021年6月7日,《原神》游戏官网微博、“bilibili”平台官网账号发布关于“枫原万叶”新游戏角色的宣传文章,并配有该游戏角色的图片。
2021年10月8日,登录“TapTap”平台,浏览《原神》游戏下载页面,显示该游戏的下载量为1,986万,关注1,016万,评价26万,在2021年6月8日更新的版本中包含“【新角色】红叶逐荒波·枫原万叶(风)使用单手剑的五星风元素角色”。《原神》游戏画面和官网均展示了“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其主要特征为红色眼睛,米灰色头发,右侧头发有红色挑染,右后方扎有短辫;灰色短袖上衣打底,红褐色渐变中裤,半穿半套在腰间的黑色外套,裤子和外套上均有枫叶和流云纹作装饰;脖上带有红黑相间的围巾,胸口佩戴有金属和白色绒球的流苏装饰;左肩有肩甲,肩部到胸口有皮绑带;右手至手臂有白色绷带。
二、被诉侵权行为
2021年4月29日,米哈游公司通过联合信任电子证据取证系统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进入“bilibili”平台,进入涉案账号页面,该账户最新发布了26个视频,其中动画1个,游戏25个。点击浏览如下视频:发布于2021年4月29日的“【原神】枫原万叶下落攻击以及元素转化”,时长为1分44秒,播放量为7.1万,弹幕为79,投币量为36;发布于2021年4月26日的“【原神】1.6版本地图预览”,时长为46秒,播放量为11.2万,弹幕为51,投币量为37;发布于2021年4月28日的“【原神】【新世界boss魔偶剑鬼】实机演示”,时长为48秒,播放量为13.2万,弹幕为88,投币量为28;发布于2021年4月27日的“【原神】枫原万叶完整技能演示(附中文语音)”,时长为1分31秒,播放量为32万,弹幕为549,投币量为371;发布于2021年4月27日的“【原神】【枫原万叶部分攻击效果演示】”,时长为15秒,播放量为4.2万,弹幕为14,投币量为9。根据“bilibili”平台的运营方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披露的用户显示涉案账号的注册人为季楠,该账号2021年4月29日的粉丝数为2.9万。季楠确认上述视频播放中的人物为玩家操控“枫原万叶”进行游戏获得的连续画面,里面“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与米哈游公司“新角色-枫原万叶设定图”中的形象一致。
米哈游公司确认,被诉侵权的上述视频于2021年9月10日左右被删除。
三、其他事项
2021年4月25日,“bilibili”平台上名叫“黑衣侦探”的账户即对外发布了标题为“(原神新资讯)1.6真的要开稻妻了?桐生万叶/kazuha立绘与地图新五星单手剑?刻晴要站起来了?”的视频,其中所涉游戏角色即“枫原万叶”。
米哈游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原神》游戏的运营和更新,需要持续进行开发和测试。在本案季楠发布涉案侵权视频期间(2021年4月27日至4月29日),“原神”1.6版本仅在公司内部进行测试,未公开招募玩家参与测试。直至2021年5月17日至5月24日,才开始公开招募玩家参与小范围封闭测试,并明确要求参与测试玩家对测试内容完全保密,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截图,直播,视频等形式)对外泄露。
米哈游公司就包括本案在内的7个案件与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并支付律师费50,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已于2020年11月11日修订并于2021年6月1日施行,因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持续至著作权法施行之后,故本案应适用2021年6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法规定。“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以线条、色彩及其组合呈现出富有美感的卡通形象和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米哈游公司系《原神》游戏的著作权人,且就“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的著作权归属于米哈游公司。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发表权系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为一次性权利,若涉案作品已被公之于众,则再次公之于众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发表权。本案中即是该种情形,虽然在被诉侵权视频发布之前,米哈游公司并未发表“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但因该游戏角色形象已经被动地公之于众,季楠再次公布的行为并未侵害米哈游公司对“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享有的发表权。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本案中,季楠通过发布被诉侵权视频,使得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其行为侵害了米哈游公司对“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季楠侵害了米哈游公司对“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鉴于米哈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季楠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涉案作品类型、独创性等因素酌情确定季楠在本案中所要承担的赔偿数额。另在考虑侵权行为后果时,本院亦注意到:鉴于《原神》游戏本身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季楠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时,米哈游公司并未对外发表该游戏形象,该传播行为确实不利于米哈游公司运营游戏时,通过推陈出新吸引玩家,从而创造更多商业价值,获取经济利益。米哈游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季楠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因本案并未涉及侵害著作权人身性权利,也无证据显示因季楠的行为造成社会对于相关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造成相关权利人“名誉感”受损,故米哈游公司的相应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米哈游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确系本案实际支出的费用,本院根据政府指导价、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量、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的比例等因素酌情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季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80元,被告季楠负担4,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陈璐旸
书 记 员 周一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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