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2)滬0104民初945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滬0104民初945號 2022年10月12日 |
原告:上海米哈遊天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宜山路700號9幢樓2樓201單元。
法定代表人:劉偉,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翠萍,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衛馳翔,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季楠,男,2002年2月21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馬小麗,上海陸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米哈遊天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哈遊公司)與被告季楠侵害作品發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案於2022年1月12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院於2022年6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米哈遊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衛馳翔、陳翠萍,被告季楠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馬小麗到庭參加了訴訟。雙方當事人申請自行和解,後無果。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米哈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季楠:1.停止侵權:立即刪除涉案侵權視頻;2.賠禮道歉:通過季楠在bilibili平台註冊的賬號(UID:1098589911)發布聲明,向米哈遊公司賠禮道歉;3.賠償損失:賠償米哈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合理費用即律師費2萬元)。審理中,米哈遊公司確認被訴侵權視頻已經刪除,故撤回了訴請1,本院裁定予以准許。
事實和理由:《原神》是米哈遊公司開發運營的一款原創角色扮演遊戲,自2020年9月上線以來憑藉着優質的遊戲內容獲得行業及玩家高度認可和熱烈追捧。米哈遊公司依法享有《原神》遊戲軟件及遊戲角色形象、服裝、運行過程呈現的連續畫面等的著作權。米哈遊公司發現,季楠通過其在「bilibili」平台註冊的賬號,上傳了《原神》遊戲視頻,其中包含未公開的遊戲角色形象「楓原萬葉」。米哈遊公司認為,季楠的行為侵害了米哈遊公司對於「楓原萬葉」遊戲角色形象享有的發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季楠辯稱:首先,季楠未侵害「楓原萬葉」遊戲角色形象的發表權。被訴侵權視頻中遊戲玩家操控「楓原萬葉」的遊戲畫面並非季楠首次發表,而是搬運至其他網站。其次,米哈遊公司於本案中主張的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事實客觀上確實發生,但季楠主觀上並不知情,不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再次,對於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責任承擔方式,若法院認定構成侵害發表權,季楠願意予以承擔。最後,對於賠償經濟損失,季楠認為米哈遊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2萬元律師費未提供憑證證明實際發生,故米哈遊公司主張的賠償不應予以支持。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於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米哈遊公司提交的「第21屆年度遊戲開發者選擇獎最佳手機遊戲」網頁截圖,為未經翻譯的外文網頁,本院對其證據形式不予認可;2.季楠提交的聊天截圖頁面,未提供原件供法院核實,無法確認其真實性,亦無法證明待證事項,本院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原神》遊戲及涉案遊戲角色形象的相關情況
2020年12月10日,米哈遊公司就米哈遊原神遊戲軟件【簡稱:原神】V1.0.1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載明著作權人為米哈遊公司,開發完成日期為2020年7月28日,首次發表日期為2020年9月28日,權利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原神》遊戲在遊戲產業網發布的2020年度中國「遊戲十強」評選獲獎名單中獲得優秀遊戲音樂、優秀遊戲美術、新銳遊戲等多個獎項;在APPSTORE中被評為2020年度遊戲;入圍「2020TapTap年度遊戲大賞」;榮獲「2020年度17173遊戲風雲榜全球影響力獎」;榮獲「2020GameLookAwards」中國市場年度遊戲、年度出海國產遊戲獎項。
2021年5月17日,《原神》遊戲官網(www.mihoyo.com,主辦方為上海米哈遊影鐵科技有限公司,系米哈遊公司的關聯公司)在米游社發布《【玩家庫招募】原神測試玩家招募開啟(5.17-5.24)》,並告知「此次玩家庫招募針對後續測試版本,絕大部分內容都處於調整中狀態。考慮到測試服的內容泄露可能會造成部分旅行者對正式版本內容的誤解,破壞旅行者們正式服的體驗。因此,我們需要參與玩家庫的旅行者能夠對測試內容完全保密,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截圖,直播,視頻等形式)對外泄露。因此入選玩家庫的旅行者,需要簽署相關保密協議」。
2021年5月25日,米哈遊公司就「新角色-楓原萬葉設定圖」至貴州省版權局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登記的作品類型為美術作品,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米哈遊公司,創作完成日期為2021年4月22日,狀態為未發表。
2021年6月7日,《原神》遊戲官網微博、「bilibili」平台官網賬號發布關於「楓原萬葉」新遊戲角色的宣傳文章,並配有該遊戲角色的圖片。
2021年10月8日,登錄「TapTap」平台,瀏覽《原神》遊戲下載頁面,顯示該遊戲的下載量為1,986萬,關注1,016萬,評價26萬,在2021年6月8日更新的版本中包含「【新角色】紅葉逐荒波·楓原萬葉(風)使用單手劍的五星風元素角色」。《原神》遊戲畫面和官網均展示了「楓原萬葉」遊戲角色形象,其主要特徵為紅色眼睛,米灰色頭髮,右側頭髮有紅色挑染,右後方扎有短辮;灰色短袖上衣打底,紅褐色漸變中褲,半穿半套在腰間的黑色外套,褲子和外套上均有楓葉和流雲紋作裝飾;脖上帶有紅黑相間的圍巾,胸口佩戴有金屬和白色絨球的流蘇裝飾;左肩有肩甲,肩部到胸口有皮綁帶;右手至手臂有白色繃帶。
二、被訴侵權行為
2021年4月29日,米哈遊公司通過聯合信任電子證據取證系統進行如下證據保全:進入「bilibili」平台,進入涉案賬號頁面,該賬戶最新發布了26個視頻,其中動畫1個,遊戲25個。點擊瀏覽如下視頻:發布於2021年4月29日的「【原神】楓原萬葉下落攻擊以及元素轉化」,時長為1分44秒,播放量為7.1萬,彈幕為79,投幣量為36;發布於2021年4月26日的「【原神】1.6版本地圖預覽」,時長為46秒,播放量為11.2萬,彈幕為51,投幣量為37;發布於2021年4月28日的「【原神】【新世界boss魔偶劍鬼】實機演示」,時長為48秒,播放量為13.2萬,彈幕為88,投幣量為28;發布於2021年4月27日的「【原神】楓原萬葉完整技能演示(附中文語音)」,時長為1分31秒,播放量為32萬,彈幕為549,投幣量為371;發布於2021年4月27日的「【原神】【楓原萬葉部分攻擊效果演示】」,時長為15秒,播放量為4.2萬,彈幕為14,投幣量為9。根據「bilibili」平台的運營方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披露的用戶顯示涉案賬號的註冊人為季楠,該賬號2021年4月29日的粉絲數為2.9萬。季楠確認上述視頻播放中的人物為玩家操控「楓原萬葉」進行遊戲獲得的連續畫面,裡面「楓原萬葉」遊戲角色形象與米哈遊公司「新角色-楓原萬葉設定圖」中的形象一致。
米哈遊公司確認,被訴侵權的上述視頻於2021年9月10日左右被刪除。
三、其他事項
2021年4月25日,「bilibili」平台上名叫「黑衣偵探」的賬戶即對外發布了標題為「(原神新資訊)1.6真的要開稻妻了?桐生萬葉/kazuha立繪與地圖新五星單手劍?刻晴要站起來了?」的視頻,其中所涉遊戲角色即「楓原萬葉」。
米哈遊公司向本院提交情況說明:《原神》遊戲的運營和更新,需要持續進行開發和測試。在本案季楠發布涉案侵權視頻期間(2021年4月27日至4月29日),「原神」1.6版本僅在公司內部進行測試,未公開招募玩家參與測試。直至2021年5月17日至5月24日,才開始公開招募玩家參與小範圍封閉測試,並明確要求參與測試玩家對測試內容完全保密,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截圖,直播,視頻等形式)對外泄露。
米哈遊公司就包括本案在內的7個案件與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簽訂《聘請律師合同》並支付律師費50,000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已於2020年11月11日修訂並於2021年6月1日施行,因本案涉及的侵權行為持續至著作權法施行之後,故本案應適用2021年6月1日施行的著作權法規定。「楓原萬葉」遊戲角色形象以線條、色彩及其組合呈現出富有美感的卡通形象和藝術效果,具有獨創性,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本案中,米哈遊公司系《原神》遊戲的著作權人,且就「楓原萬葉」遊戲角色形象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楓原萬葉」遊戲角色形象的著作權歸屬於米哈遊公司。
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發表權系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發表權為一次性權利,若涉案作品已被公之於眾,則再次公之於眾的行為不構成侵害發表權。本案中即是該種情形,雖然在被訴侵權視頻發布之前,米哈遊公司並未發表「楓原萬葉」遊戲角色形象,但因該遊戲角色形象已經被動地公之於眾,季楠再次公布的行為並未侵害米哈遊公司對「楓原萬葉」遊戲角色形象享有的發表權。
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構成侵權。本案中,季楠通過發布被訴侵權視頻,使得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楓原萬葉」遊戲角色形象,其行為侵害了米哈遊公司對「楓原萬葉」遊戲角色形象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季楠侵害了米哈遊公司對「楓原萬葉」遊戲角色形象享有的著作權權利,應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鑑於米哈遊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被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季楠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賠償標準主張經濟損失,本院予以准許。本院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性質、期間、後果,涉案作品類型、獨創性等因素酌情確定季楠在本案中所要承擔的賠償數額。另在考慮侵權行為後果時,本院亦注意到:鑑於《原神》遊戲本身具有較高商業價值,季楠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楓原萬葉」遊戲角色形象時,米哈遊公司並未對外發表該遊戲形象,該傳播行為確實不利於米哈遊公司運營遊戲時,通過推陳出新吸引玩家,從而創造更多商業價值,獲取經濟利益。米哈遊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季楠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因本案並未涉及侵害著作權人身性權利,也無證據顯示因季楠的行為造成社會對於相關權利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或造成相關權利人「名譽感」受損,故米哈遊公司的相應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應以必要、合理為限。米哈遊公司主張的律師費,確係本案實際支出的費用,本院根據政府指導價、律師參與訴訟的工作量、實際判賠額與訴請賠償額的比例等因素酌情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季楠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米哈遊天命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5,000元;
二、駁回原告上海米哈遊天命科技有限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原告上海米哈遊天命科技有限公司負擔4,180元,被告季楠負擔4,620元。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審 判 員 陳璐暘
書 記 員 周一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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