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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革命委员会转发政法指挥部《关于拘留、逮捕、判刑、劳教审批权限问题的临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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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复)
沪革会(67)字第 19号
1967年7月25日
发布机关:上海市革命委员会
主送: 政法指挥部,市公安局、检察院、高级法院,各区、县政法领导小组。
抄送:各区、县革命委员会(筹委会),市革命委员会各组。
最  高  指  示

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是保障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反对内外敌人的复辟阴谋的有力的武器,我们必须牢牢地掌握这个武器。


市革命委员会同意政法指挥部《关于拘留、逮捕、判刑、劳教审批权限问题的临时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

一九六七年七月廿四日


关于拘留、逮捕、判刑、劳教审批
权限问题的临时规定

为了适应当前上海市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形势的需要,加强无产阶级专政,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建立无产阶级的革命新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安徽问题决定》和中央军委四月六日命令精神,对拘留、逮捕、判刑、劳动教养等审批权限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拘留审批权限的问题:

(1)凡对于杀人、放火、抢劫、投毒、贪污、盗窃、诈骗、投机倒把、流氓阿飞、强奸等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的刑事和行政拘留,各区、县由政法领导小组审批,凡不属区、县范围的,均由市公安局审批。

(2)凡属严重破坏国家财产、交通运输、抢劫国家机密档案等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案件,现行反革命案件,涉外案件等需要拘留的人犯,一律报市政法指挥部审批,或由市政法指挥部转呈上级审批。

二、关于逮捕批权限的问题:

(1)凡需要逮捕的杀人、放火、抢劫、投毒、强奸、诈骗、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流氓阿飞等刑事犯罪案件,—律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2)凡属严重破坏国家财产、交通运输、抢劫国家档案等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案件,现行反革命案件,涉外案件等需要逮捕的人犯,一律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需要逮捕的,由市检察院报市政法指挥部批准,或由市政法指挥部转呈上级审批。

三、关于判刑审批权限的问题:

(1)凡区、县判处管制和判处七年以下(包括七年)徒刑、徒刑缓刑的案件,由区、县革命委员会审批,区、县革命委员会未成立前,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批。

(2)凡判处八年以上(包括八年),二十年以下(包括二十年)徒刑的案件,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批。

(3)凡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刑、死刑的案件,涉外案件,一律报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法指挥部审批,或由市政法指挥部转呈上级审批。

四、关于劳动教养审批权限的问题:

凡需送劳动教养(包括少教)的人员,报市公安局审批,其中属于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由市公安局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法指挥部审批。

上述需要拘留、逮捕、判刑、劳动教养的案件,凡属列入市级管理范围的干部、科学技术人员、高级知识分子,市、区、县革命委员会委员、群众组织负责人;劳动模范、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华侨等代表人物。一律报市政法指挥部审批,或由市政法指挥部转呈上级审批。

凡区、县需上报审批逮捕、判刑、劳动教养的案件,均经各区、县革命委员会或政法领导小组审查后,由区、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分别上报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审批。需报市政法指挥部审批的,由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审查提出意见后上报市政法指挥部审批,属于上述第—条第二项拘留的案件,市里的由市公安局,区、县由政法领导小组审查后直接报市政法指挥部审批。

上述关于拘留、逮捕、判刑、劳教审批权限问题的临时规定。如无不妥,请市革命委员会批发各级政法部门执行。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政法指挥部

   

一九六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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