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革命委員會轉發政法指揮部《關於拘留、逮捕、判刑、勞教審批權限問題的臨時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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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批覆)
滬革會(67)字第 19號
1967年7月25日
發布機關:上海市革命委員會
主送: 政法指揮部,市公安局、檢察院、高級法院,各區、縣政法領導小組。
抄送:各區、縣革命委員會(籌委會),市革命委員會各組。
最  高  指  示

我們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是保障人民革命的勝利成果和反對內外敵人的復辟陰謀的有力的武器,我們必須牢牢地掌握這個武器。


市革命委員會同意政法指揮部《關於拘留、逮捕、判刑、勞教審批權限問題的臨時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革命委員會

一九六七年七月廿四日


關於拘留、逮捕、判刑、勞教審批
權限問題的臨時規定

為了適應當前上海市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形勢的需要,加強無產階級專政,保衛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保衛社會主義建設,建立無產階級的革命新秩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中共中央《關於安徽問題決定》和中央軍委四月六日命令精神,對拘留、逮捕、判刑、勞動教養等審批權限的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關於拘留審批權限的問題:

(1)凡對於殺人、放火、搶劫、投毒、貪污、盜竊、詐騙、投機倒把、流氓阿飛、強姦等危害社會治安案件的刑事和行政拘留,各區、縣由政法領導小組審批,凡不屬區、縣範圍的,均由市公安局審批。

(2)凡屬嚴重破壞國家財產、交通運輸、搶劫國家機密檔案等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案件,現行反革命案件,涉外案件等需要拘留的人犯,一律報市政法指揮部審批,或由市政法指揮部轉呈上級審批。

二、關於逮捕批權限的問題:

(1)凡需要逮捕的殺人、放火、搶劫、投毒、強姦、詐騙、貪污、盜竊、投機倒把、流氓阿飛等刑事犯罪案件,—律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

(2)凡屬嚴重破壞國家財產、交通運輸、搶劫國家檔案等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案件,現行反革命案件,涉外案件等需要逮捕的人犯,一律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需要逮捕的,由市檢察院報市政法指揮部批准,或由市政法指揮部轉呈上級審批。

三、關於判刑審批權限的問題:

(1)凡區、縣判處管制和判處七年以下(包括七年)徒刑、徒刑緩刑的案件,由區、縣革命委員會審批,區、縣革命委員會未成立前,報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批。

(2)凡判處八年以上(包括八年),二十年以下(包括二十年)徒刑的案件,由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批。

(3)凡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緩刑、死刑的案件,涉外案件,一律報經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提出意見後,報市政法指揮部審批,或由市政法指揮部轉呈上級審批。

四、關於勞動教養審批權限的問題:

凡需送勞動教養(包括少教)的人員,報市公安局審批,其中屬於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由市公安局審查提出意見後,報市政法指揮部審批。

上述需要拘留、逮捕、判刑、勞動教養的案件,凡屬列入市級管理範圍的幹部、科學技術人員、高級知識分子,市、區、縣革命委員會委員、群眾組織負責人;勞動模範、民主黨派、少數民族、華僑等代表人物。一律報市政法指揮部審批,或由市政法指揮部轉呈上級審批。

凡區、縣需上報審批逮捕、判刑、勞動教養的案件,均經各區、縣革命委員會或政法領導小組審查後,由區、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分別上報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審批。需報市政法指揮部審批的,由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審查提出意見後上報市政法指揮部審批,屬於上述第—條第二項拘留的案件,市裡的由市公安局,區、縣由政法領導小組審查後直接報市政法指揮部審批。

上述關於拘留、逮捕、判刑、勞教審批權限問題的臨時規定。如無不妥,請市革命委員會批發各級政法部門執行。

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政法指揮部

   

一九六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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