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上海特別市市政公債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上海特別市市政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18年8月24日(非現行條文)
1929年8月24日
1929年9月9日
公布於民國18年9月9日
上海市市政公債條例

中華民國 18 年 8 月 24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18 年 9 月 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3 月 21 日 修正前[上海特別市市政公債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20 年 3 月 2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本公債定名為上海特別市市政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定額為三百萬元。

第三條

  本公債專充辦理左列市政事業之用:
  一、建築幹道。
  二、建築市中心區域。
  三、創辦市立銀行。
  四、整理舊公債。

第四條

  本公債定為年息八厘。

第五條

  本公債按照票面九八發行,即每票面百元實收國幣九十八元。

第六條

  本公債定於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一日發行。

第七條

  本公債自民國十九年起至民國二十六年止,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為付息之期。

第八條

  本公債自民國二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二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分十四期每六個月抽籤還本一次,前十二期每期還本二十萬元,最後兩期每期還本三十萬元。

第九條

  本公債以本特別市房捐收入為擔保,每月依照還本付息表所載數目,儘先提存指定銀行為償還本息之基金。
  關於基金之保管組織,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其保管條例另訂之。
附表:上海市市政公債還本付息表

第十條

  本公債票面定為五百圓、百圓、十圓、五圓四種,概為無記名式。

第十一條

  本公債票得由持票人隨意買賣抵押,並得充本特別市公務上之保證金或擔保品,及本特別市公共團體機關之基金或準備金,其到期本息票得為繳納本特別市捐稅之用。

第十二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由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銀行委託經理之。

第十三條

  本公債每屆抽籤之期,由審計院本特別市政府及基金保管委員會派員監視,並任人參觀。

第十四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毀損信用或偽造之行為者,依法懲治。

第十五條

  本公債發行細則另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编辑]
附表:上海市市政公債還本付息表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停止適用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