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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留守鄭相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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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留守鄭相公啟
作者:韓愈 
本作品收錄於《昌黎先生集
元和五年冬,改河南令,以軍人事辨於留守鄭公,其言剴切,其退甚輕,信乎史所謂篤道君子也。

愈啟:愈為相公官屬五年,辱知辱愛。伏念曾無絲毫事為報答效,[1]日夜思慮謀畫,以為事大君子當以道,不宜茍且求容悅。故於事未嘗敢疑惑,宜行則行,宜止則止。[2]受容受察,[3]不復進謝,自以為如此真得事大君子之道。[4]今雖蒙沙汰為縣,固猶在相公治下,未同去離門墻為故吏,為形跡嫌疑,改前所為,以自疏外於大君子,[5]固當不待煩說於左右而後察也。

人有告人辱罵其妹與妻,為其長者得不追而問之乎?追而不至,為其長者得不怒而杖之乎?坐軍營,操兵守禦,為留守,出入前後驅從者,此真為軍人矣;坐坊市賣餅,又稱軍人,則誰非軍人也!愚以為此必奸人以錢財賂將吏,盜相公文牒,竊註名姓於軍籍中,以陵駕府縣。[6]此固相公所欲去,奉法吏所當嫉,雖捕系杖之,未過也。[7]

昨聞相公追捕所告受辱罵者,愚以為大君子為政,當有權變。始似小異,要歸於正耳。軍吏紛紛入見告屈,為其長者,[8]安得不小致為之之意乎?未敢以此仰疑大君子。及見諸從事說,則與小人所望信者少似乖戾;雖然,豈敢生疑於萬一?必諸從事與諸將吏未能去朋黨心,蓋覆黤黮,[9]不以真情狀白露左右。小人受私恩良久,[10]安敢閉蓄以為私恨,不一二陳道!伏惟相公憐察,幸甚,幸甚!

愈無適時才用,漸不喜為吏,得一事為名,可自罷去,不啻如棄涕唾,無一分顧藉心。[11]顧失大君子纖芥意,如丘山重。守官去官,惟今日指揮。愈惶懼再拜。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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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或無伏字。
  2. 止,方並作爾。按:對上句行字義當作止。方本無理,不詞,今改從眾。
  3. 閣、杭本無受容字,非是。
  4. 或無之字。
  5. 外下或無於字,非是。
  6. 陵駕字見《》沈休《文論》。
  7. 嫉下或有矣字。未上或無之字,非是。未下或有至字,或作不至過。
  8. 長下或無者字,非是。
  9. 黤黮,甚黑也。劉伶《客至》詩:“黤黮元夜陰。”黤,烏敢切。黮,徒敢切。
  10. 受私或作私受。今按:私受非是。然此七字為句,語亦太煩。又下語便有私恨字,不應重復如此,疑此私字是衍文也。
  11. 閣本名字在罷字下,而名字下更有一罷字。杭本無名字,可自作自可,亦無下罷字。一本或作“可自罷,乃罷去”。今按:此句諸本皆不可讀,但別本作“得一事為名,可自罷去,”比閣本只移一名字,去一罷字,比杭本但增一名字,倒一自字,而文義通暢,略無凝滯,今從之。又按:此二書誤字尤多,而閣、杭、蜀本又為特甚,不知何故如此。大抵公於朝廷或抵上官論時事及職事,則皆如公狀之體,不用古文奇語,此二篇亦其類也。竊意讀者厭其無奇而輒改之,故其多誤至此雲。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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