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宋庆龄病情的公告/第三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关于宋庆龄副委员长病情的公告(第二号)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宋庆龄名誉主席病情的公告
(第三号)

1981年5月17日于北京市
关于宋庆龄名誉主席病情的公告(第四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一年/第十一号

宋庆龄名誉主席所患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及并发的败血症继续恶化。17日体温均在摄氏39度以上。血白细胞计数为186,600,淋巴细胞占98%。血压有下降趋势。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七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其它文件是否属于以上范围,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