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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公安机关实行军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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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公安机关实行军管的决定
1967年12月9日
中发[67]379 号 https://laogairesearch.org/wp-content/uploads/2019/06/A671209.pdf

各大军区、省军区、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军管会:

各地公、检、法机关是专政工具之一,现在不少地方公、检、法机关造反派一方面 作为革命群众组织与地方上革命群众组织进行串联和联合行动,另一方面又作为专政机关 执行专政职能。这种混淆两种职能的情况是不利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顺利进行的。因 此,现作如下决定:

一、现在各地多数公安机关(包括公、检、法、下同)实行了军事管制,还有少数 公安机关没有实行军管。为了有利于当前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进行,为了有利于今后按 照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改造公安机关,凡未实行军管的,应一律实行军管。

二、为了防止各地公安机关档案的丢失或转移,一律由人民解放军接管。

三、各地公安机关不论由机关内部或外部造反派已经夺权的,仍应实行军事管制。 在军管实行后,外部造反派应立即退出公安机关,不再到公安机关进行串联; 内部造反 派应按行政系统接受军管委员会或军代表的领导,不许进行内外串联,只在内部协助军管 委员会或军代表进行革命运动和业务工作。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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