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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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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

1962年4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目前各地区正在根据今年三月十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 ,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着手堵塞银行信贷资金的漏洞。这方面的工作只是刚刚开始,今后还需要作巨大的努力,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个决定。另一方面,各地区在加强银行工作的同时,必须严格控制财政管理,任何单位都不许乱挤财政资金。现在已经出现了有些企业乱挤财政的现象,值得严重注意。既把银行信贷的漏洞堵住,又把财政的漏洞堵住,才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有利于促使企业裁并单位,精减人员,挖掘潜力,改善经营管理。现在对严格控制财政管理作如下决定:

  一 、切实扭转企业大量赔钱的状况。一切国营企业,除了国家特别批准的以外,都必须盈利,不准赔钱。在目前情况下,那些企业允许赔钱经营,由国家按计划给予补贴;那些企业允许暂时赔钱经营,限期转亏为盈,由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补贴;那些企业应当立即停产或者关厂;都应当认真审查,逐个排队、具体确定。中央企业,由各主管部提出方案,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综合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地方企业,由地方各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其中属于停产关厂的,可以立即停产关厂;需要由财政补贴或者在一定时期内补贴的,仍须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凡是国家批准赔钱经营和暂时赔钱经营的企业,都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主管部和地方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核定年度的和分季分月的亏损数额,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按计划弥补。中央企业的亏损由中央财政弥补,地方企业的亏损由地方财政弥补。计划以外的亏损,必须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在两个月内处理。绝对不许乱报亏损,严禁弄虚作假。国家批准暂时赔钱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以内,消除亏损,转亏为盈。

  凡是决定停产或者关厂的企业,应当限期处理人员。对于这部分企业,除了职工遣散费、停产企业维护费和其他经国家批准的费用由财政开支以外,财政部门应当停止拨款,银行应当陆续收回贷款。它们的全部财产和物资,原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听候国家处理,不得私自分散转移。

  目前许多企业亏损严重,有些地区亏损单位还在继续增加。这种状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将严重损害国家的财政经济基础。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各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把扭转企业亏损,当做当前调整经济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从生产安排、原料供应、加强管理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争较快地改变目前的亏损状况。

  二、坚决制止一切侵占国家资金的错误作法。所有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和预算用钱。每年每季每月,都必须事前报计划,事后报决算。资金的来源和用途都要核算确实,交待清楚。严禁乱拉乱用国家资金,来发放多余人员的工资、自行提高职工福利、弥补企业亏损或者在计划以外扩大基本建设。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重申以下十项禁条:(一)不许挪用应当上缴的税款和利润;(二)不许挪用银行的贷款;(三)不许挪用应当归还其他单位的贷款;(四)不许把生产成本范围以外的任何开支挤入生产成本;(五)不许挪用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六)不许挪用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七)不许挪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八)不许自行提高企业各项专用资金(附加工资、大修理基金等)的提取比例;(九)不许挪用企业的“四项费用”(技术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十)不许挪用基本建设单位储备材料和设备的资金。

  三、坚决制止各单位之间相互拖欠货款。企业或者基本建设单位,收了货不付钱,占了其他国营企业的资金,实际是变相地占压和侵占国家资金,必须坚决禁止。

  为了严格执行供销合同和结算纪律,防止相互拖欠,今后一定时期内,工业企业单位购进货物,必须持有人民银行的签证,证明这个单位确实能够支付这笔货款;基本建设单位向生产单位签订订货合同,必须持有建设银行的签订,证明基本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国家计划,并已批准拨款。凡是没有上述证明的,工业企业不准购货,基本建设单位不准订货,供货单位不准发货,当地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过去各单位之间相互拖欠的货款,首先应当由有关单位自行清理。自己欠别人的,要主动归还;别人欠自己的,要积极催讨清理。各地党政机关应当督促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通过清仓核资,处理积压物资,限期归还旧欠。到期不还的,银行应当执行结算纪律。

  为了推动各单位清理相互拖欠的货款,各单位之间债权债务可以相互冲抵的,应当有领导地分期分批组织他们实行双边的或者多边的冲抵转帐。这项工作由各级经济委员会和财贸办公室主持,有关主管部门参加,财政银行部门协助进行,具体手续由银行办理。这是目前疏导资金、有利周转的方法之一 ,应当作为清仓核资的一个重要内容,结合清仓核资进行。在办理清帐转帐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必须按照各单位的帐目逐笔冲抵,做到笔笔清楚,决不能把帐目搞乱。这件事还缺乏经验,应当经过试办,由国家经委商同财政、银行部门规定具体办法,然后逐步推广。

  四、坚决维护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全民所有制的单位,集体所有制的单位,以及应当纳税的个人(小商小贩等),都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款。供销合作社除了县以上联社一九六二年暂时采取上缴利润的办法以外,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缴纳所得税。凡是逾期不交和偷税漏税的单位,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催收追缴,催收无效的,通知当地人民银行从他们的存款中扣交,并且按照规定,加收滞纳罚金。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是配合执行国家财政经济政策的有力工具,必须切实做好税收工作。

  所有国营企业,除了国家批准赔钱经营的和暂时赔钱经营的单位以外,都必须按照规定,把应当上缴的利润和其他收入,及时缴入国家金库,不许拖欠或者挪用。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利润监交工作,当地人民银行应当协助。凡是拖欠不交或者挪用于其他开支的,由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查明情况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当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处理。

  财政收入必须落实,绝对不许用银行贷款缴纳利润和其他应当上缴的收入,防止财政收入的虚假现象。

  五 、严格控制各项财政支出。责成财政部根据中央四月十二日批准的一九六二年国家预算指标,迅速将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的指标分配下达。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五 月十日以后,将支出指标层层落实到基层单位,严加控制。只许减少,不许超过。

  国家计委、劳动部和财政部三月十七日联合下达的各省、市、自治区一九六二年工资基金指标,必须在五月底以前,按年分季分月落实到基层单位,逐级负责,不许突破。对于不按照分季分月计划精减人员,突破工资基金计划的,财政银行部门应当拒绝付款,并报告当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处理。由此引起的发不出工资等困难,概由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都必须坚决削减各种非生产性开支,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各单位多余的物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边清查边处理。适合市场需要的,应当限期交由当地商业部门选购。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制单位,也应当厉行节约,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严格控制工资和其他支出。

  六 、切实加强财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国家财政制度和财政纪律的执行情况。对于坚决执行政策,增加了收入,节约了支出,有显著成绩的,应当报请当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给予表扬。对于违反国家财政纪律的,过去发生的事情,只要认真检讨,核实情况,作出保证,可以从宽处理。本决定下达以后,如果再有发生,不论他是什么人和什么单位,一经检查发现,财政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给予纪律制裁。今后财政部门和企业、事业的财务部门,对于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不检查不报告,放松财政监督的,应当以失职论处。财政部门和财务部门自己违反财政纪律,应当加重处分。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部门的领导,经常讨论财政工作,并且结合银行信贷、市场供应和工农业生产情况,结合精减人员和调整经济的情况,研究解决财政方面的问题。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和解决财务方面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向当地党委、人民委员会和上级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接到本决定以后,应当结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最近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包括:1.二月十四日“关于一九六二年上半年继续减少城镇人口七百万人的决定”,2.二月二十日“关于彻底清仓核资,充分发挥物资潜力的指示”,3.三月十日“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 ,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4.三月十四日“关于厉行节约的紧急规定”,5.三月三十一 日“关于进一步压缩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6.四月十二日“批转财贸办公室关于一九六一年财政信贷执行情况和一九六二年如何实现中央当年平衡、略有回笼方针的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一起讨论,迅速布置执行。

  本决定发到县团级党委和县级人民委员会,并传达到公社一级党委和管理委员会,传达到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的一切有关人员和财政银行部门的所有基层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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