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財政管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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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
關於嚴格控制財政管理的決定

1962年4月21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目前各地區正在根據今年三月十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銀行工作的集中統一 ,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着手堵塞銀行信貸資金的漏洞。這方面的工作只是剛剛開始,今後還需要作巨大的努力,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這個決定。另一方面,各地區在加強銀行工作的同時,必須嚴格控制財政管理,任何單位都不許亂擠財政資金。現在已經出現了有些企業亂擠財政的現象,值得嚴重注意。既把銀行信貸的漏洞堵住,又把財政的漏洞堵住,才有利於國民經濟的調整。有利於促使企業裁併單位,精減人員,挖掘潛力,改善經營管理。現在對嚴格控制財政管理作如下決定:

  一 、切實扭轉企業大量賠錢的狀況。一切國營企業,除了國家特別批准的以外,都必須盈利,不准賠錢。在目前情況下,那些企業允許賠錢經營,由國家按計劃給予補貼;那些企業允許暫時賠錢經營,限期轉虧為盈,由國家在一定時期內給予補貼;那些企業應當立即停產或者關廠;都應當認真審查,逐個排隊、具體確定。中央企業,由各主管部提出方案,經國家計委、國家經委綜合審查,報國務院批准。地方企業,由地方各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人民委員會審查批准;其中屬於停產關廠的,可以立即停產關廠;需要由財政補貼或者在一定時期內補貼的,仍須報國務院批准確定。

  凡是國家批准賠錢經營和暫時賠錢經營的企業,都必須按照隸屬關係,分別由中央主管部和地方主管部門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核定年度的和分季分月的虧損數額,報財政部門審查批准,按計劃彌補。中央企業的虧損由中央財政彌補,地方企業的虧損由地方財政彌補。計劃以外的虧損,必須按照規定,嚴格審核,在兩個月內處理。絕對不許亂報虧損,嚴禁弄虛作假。國家批准暫時賠錢的企業,必須在規定的期限以內,消除虧損,轉虧為盈。

  凡是決定停產或者關廠的企業,應當限期處理人員。對於這部分企業,除了職工遣散費、停產企業維護費和其他經國家批准的費用由財政開支以外,財政部門應當停止撥款,銀行應當陸續收回貸款。它們的全部財產和物資,原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聽候國家處理,不得私自分散轉移。

  目前許多企業虧損嚴重,有些地區虧損單位還在繼續增加。這種狀況如果任其發展下去,必將嚴重損害國家的財政經濟基礎。各級黨委和人民委員會,各企業主管部門,必須把扭轉企業虧損,當做當前調整經濟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從生產安排、原料供應、加強管理等方面,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力爭較快地改變目前的虧損狀況。

  二、堅決制止一切侵占國家資金的錯誤作法。所有企業和基本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計劃和預算用錢。每年每季每月,都必須事前報計劃,事後報決算。資金的來源和用途都要核算確實,交待清楚。嚴禁亂拉亂用國家資金,來發放多餘人員的工資、自行提高職工福利、彌補企業虧損或者在計劃以外擴大基本建設。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重申以下十項禁條:(一)不許挪用應當上繳的稅款和利潤;(二)不許挪用銀行的貸款;(三)不許挪用應當歸還其他單位的貸款;(四)不許把生產成本範圍以外的任何開支擠入生產成本;(五)不許挪用企業的定額流動資金;(六)不許挪用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七)不許挪用固定資產的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八)不許自行提高企業各項專用資金(附加工資、大修理基金等)的提取比例;(九)不許挪用企業的「四項費用」(技術措施費、新產品試製費、勞動保護費、零星固定資產購置費);(十)不許挪用基本建設單位儲備材料和設備的資金。

  三、堅決制止各單位之間相互拖欠貨款。企業或者基本建設單位,收了貨不付錢,占了其他國營企業的資金,實際是變相地占壓和侵占國家資金,必須堅決禁止。

  為了嚴格執行供銷合同和結算紀律,防止相互拖欠,今後一定時期內,工業企業單位購進貨物,必須持有人民銀行的簽證,證明這個單位確實能夠支付這筆貨款;基本建設單位向生產單位簽訂訂貨合同,必須持有建設銀行的簽訂,證明基本建設項目已經列入國家計劃,並已批准撥款。凡是沒有上述證明的,工業企業不准購貨,基本建設單位不准訂貨,供貨單位不准發貨,當地人民銀行和建設銀行有權拒絕付款。

  過去各單位之間相互拖欠的貨款,首先應當由有關單位自行清理。自己欠別人的,要主動歸還;別人欠自己的,要積極催討清理。各地黨政機關應當督促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單位,通過清倉核資,處理積壓物資,限期歸還舊欠。到期不還的,銀行應當執行結算紀律。

  為了推動各單位清理相互拖欠的貨款,各單位之間債權債務可以相互沖抵的,應當有領導地分期分批組織他們實行雙邊的或者多邊的沖抵轉帳。這項工作由各級經濟委員會和財貿辦公室主持,有關主管部門參加,財政銀行部門協助進行,具體手續由銀行辦理。這是目前疏導資金、有利周轉的方法之一 ,應當作為清倉核資的一個重要內容,結合清倉核資進行。在辦理清帳轉帳的時候,必須嚴格遵守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必須按照各單位的帳目逐筆沖抵,做到筆筆清楚,決不能把帳目搞亂。這件事還缺乏經驗,應當經過試辦,由國家經委商同財政、銀行部門規定具體辦法,然後逐步推廣。

  四、堅決維護應當上繳國家的財政收入。全民所有制的單位,集體所有制的單位,以及應當納稅的個人(小商小販等),都必須依法向國家繳納稅款。供銷合作社除了縣以上聯社一九六二年暫時採取上繳利潤的辦法以外,基層供銷合作社應當繳納所得稅。凡是逾期不交和偷稅漏稅的單位,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催收追繳,催收無效的,通知當地人民銀行從他們的存款中扣交,並且按照規定,加收滯納罰金。稅收在國家財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並且是配合執行國家財政經濟政策的有力工具,必須切實做好稅收工作。

  所有國營企業,除了國家批准賠錢經營的和暫時賠錢經營的單位以外,都必須按照規定,把應當上繳的利潤和其他收入,及時繳入國家金庫,不許拖欠或者挪用。稅務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利潤監交工作,當地人民銀行應當協助。凡是拖欠不交或者挪用於其他開支的,由財政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查明情況按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報告當地黨委和人民委員會處理。

  財政收入必須落實,絕對不許用銀行貸款繳納利潤和其他應當上繳的收入,防止財政收入的虛假現象。

  五 、嚴格控制各項財政支出。責成財政部根據中央四月十二日批准的一九六二年國家預算指標,迅速將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各部的指標分配下達。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在五 月十日以後,將支出指標層層落實到基層單位,嚴加控制。只許減少,不許超過。

  國家計委、勞動部和財政部三月十七日聯合下達的各省、市、自治區一九六二年工資基金指標,必須在五月底以前,按年分季分月落實到基層單位,逐級負責,不許突破。對於不按照分季分月計劃精減人員,突破工資基金計劃的,財政銀行部門應當拒絕付款,並報告當地黨委和人民委員會處理。由此引起的發不出工資等困難,概由各單位和主管部門自行負責。

  一切國營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單位,都必須堅決削減各種非生產性開支,壓縮社會集團購買力。各單位多餘的物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邊清查邊處理。適合市場需要的,應當限期交由當地商業部門選購。

  手工業生產合作社、供銷合作社等集體所有制單位,也應當厲行節約,壓縮社會集團購買力,嚴格控制工資和其他支出。

  六 、切實加強財政監督。各級財政部門和各企業、事業主管部門,應當經常檢查國家財政制度和財政紀律的執行情況。對于堅決執行政策,增加了收入,節約了支出,有顯著成績的,應當報請當地黨委和人民委員會給予表揚。對於違反國家財政紀律的,過去發生的事情,只要認真檢討,核實情況,作出保證,可以從寬處理。本決定下達以後,如果再有發生,不論他是什麼人和什麼單位,一經檢查發現,財政部門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黨委和人民委員會給予紀律制裁。今後財政部門和企業、事業的財務部門,對於違反財政紀律的行為,不檢查不報告,放鬆財政監督的,應當以失職論處。財政部門和財務部門自己違反財政紀律,應當加重處分。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人民委員會,應當進一步加強對財政部門的領導,經常討論財政工作,並且結合銀行信貸、市場供應和工農業生產情況,結合精減人員和調整經濟的情況,研究解決財政方面的問題。各企業、事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經常檢查和解決財務方面的問題。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及時向當地黨委、人民委員會和上級財政部門反映情況,報告工作。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人民委員會,中央各部門,接到本決定以後,應當結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最近發布的一系列文件,包括:1.二月十四日「關於一九六二年上半年繼續減少城鎮人口七百萬人的決定」,2.二月二十日「關於徹底清倉核資,充分發揮物資潛力的指示」,3.三月十日「關於切實加強銀行工作的集中統一 ,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4.三月十四日「關於厲行節約的緊急規定」,5.三月三十一 日「關於進一步壓縮和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緊急通知」,6.四月十二日「批轉財貿辦公室關於一九六一年財政信貸執行情況和一九六二年如何實現中央當年平衡、略有回籠方針的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文件,一起討論,迅速布置執行。

  本決定發到縣團級黨委和縣級人民委員會,並傳達到公社一級黨委和管理委員會,傳達到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的一切有關人員和財政銀行部門的所有基層工作人員。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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