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小学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通知(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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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小学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通知(草案)
中发(67)39号
1967年02月
(供讨论和试行用)

中共中央关于小学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通知(草案)

(供讨论和试行用)

      中发[67]39号

(一)小学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一条重要战线。必须坚决执行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彻底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办事。

(二)春节后各地小学一律开学。在外地串连的小学敎师和学生,应当返回本校,积极参加本校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斗批改,幷组织学生学习。

(三)小学生可以组织红小兵。五、六年级和一九六六年毕业的学生,结合文化大革命,学习毛主席语录,学习老三篇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学习文化革命十六条,学唱革命歌曲。一、二、三、四年级学生,由革命敎师或高年级学生作辅导员,组织他们学习毛主席语录,兼学识字,学唱革命歌曲。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小学生也必须学习一些算术和科学常识。

(四)小学的文化革命委员会、文化革命小组,由敎师和高年级的学生民主选举产生。这些组织的成员,应以革命敎师和高年级的革命学生为主体。

经过群众讨论,健全或改选学校的行政班子,管好师生的生活。

(五)在文化大革命中,不许任何领导因为群众提出批评,揭露问題,而采用各种形式进行打击报复。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打成“反革命”、“假左派、眞右派”、“小牛鬼蛇神”等的革命师生,必须平反。

(六)在文化大革命中,重点打击党內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同时,把敎职员工中那些坚持反动立場的地、富、反、坏、右分子(不是指家庭出身)清除出去,由敎育机关安排,就地劳动改造。

这一通知可在全国城乡基层单位和小学校中张贴。

一九六七年二月四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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