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接收宋庆龄同志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的决定
外观
| 中共中央关于接收宋庆龄同志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81年5月15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宋庆龄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荣誉称号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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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庆龄同志年轻时追随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致力于中国革命事业,忠贞不渝地坚持孙中山先生革命的新三民主义,在中国长期革命的艰难困苦的斗争中,坚定地和中国共产党站在一起。她一贯是共产党的最亲密战友,是中国各族人民包括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衷心敬爱的领袖之一,是爱国主义、民主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伟大战士,是保卫世界和平事业的久经考验的前驱,是全体中国少年儿童慈爱的祖母。她过去多次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最近病重时又一次提出这个要求。中央政治局一致决定,接收宋庆龄同志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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