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的工作分配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的工作分配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1959年11月2日 |
(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日) |
目前,各地正在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摘掉确实悔改的右派分子的帽子的指示》。在最近期间,全国约有四万五千名左右的右派分子摘掉帽子,对于这批人的工作分配、生活待遇和入校学习等问题,应该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予以处理。
一、国家薪给人员中右派分子摘掉右派帽子以后,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待遇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凡是摘掉右派帽子的人,过去没有开除公职,实行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的,一般地都应该根据工作的需要和他们的工作能力、技术专长,分配以适当的工作。现在分配的工作职务,一般要低于他们受处分以前所担任的职务,并且不要让他们担任机要部门、要害部门的工作。在摘掉帽子以后,已有工作职务的,现在一般不要变更。如果现任极不适当的,可以个别地予以调整。所有摘掉右派帽子的人,不经过相当长时期的考验,一律不得提拔和使用。
(二)凡是过去已经开除公职实行劳动教养或者自谋生活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右派帽子以后,应该帮助他们就业。
(三)没有摘掉右派帽子以前,取消了工资级别、只发生活费的,现在应该根据分配的工作职务,来评定工资级别。原来降职、降级、降薪处分的,现在工资级别一般不动,工资级别高于现在职务的不予降低;工资级别降得过低的,可以个别调整。
二、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摘掉帽子以后,他们分配工作和生活待遇:
(一)凡已开除学籍、实行劳动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右派帽子以后,可以允许回校学习(根据其原来学习情况,插入适当年级),回校学习后,停发劳动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生活困难的,按助学金办法处理。
(二)凡保留学籍、实行劳动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右派帽子以后,可以允许回校学习(根据其原来学习情况,插入适当年级),回校学习以后,停发劳动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生活困难的,按助学金办法处理。
(三)原来学习国防、外交、尖端技术等机密专业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右派帽子以后,一律不得学习原专业,可以转学别的专业和其他学校,或分配适当的工作。
(四)毕业生中已分配了工作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右派帽子以后,根据他们的工作表现和时间的长短,有的需要给与一年左右的见习期,并发给见习期间的工资;有的可以正式分配工作,并根据其所任职务和工作表现评定工资。
(五)毕业生中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右派帽子以后,凡是没有发给毕业证书的,应予补发。
三、军队中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的工作分配和生活待遇问题,由军委另行规定。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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