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文艺团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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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文艺团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规定
中发〔67〕53号
(供讨论和试行用)
1967年2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一)文艺团体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进行,必须坚决贯彻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彻底批判以反对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为目标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

(二)文艺界的斗争重点,是打击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即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必须彻底揭发和清算彭、陆、罗、杨反革命集团的罪恶,肃清以周扬、夏衍为首的反革命修正主义文艺路线的毒害,批判资产阶级反动学阀,反动“权威”。在斗争中,要注意把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的反革命分子、右派分子,同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拥护毛主席,但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或写过一些不好作品的人,严格区别开来。注意把资产阶级的反动学阀,反动“权威”,同具有一般资产阶级文艺思想的人,严格区别开来。

(三)根据目前斗争的新形势,文艺团体工作人员,一律停止外出串联。到外地串联人员尽快回到本单位,集中力量彻底闹革命。一面进行本单位的斗、批、改,一面创作和排演现代的革命化的为工农兵服务的文艺作品和戏曲等。文艺工作人员应该有组织有计划地下乡、下厂,同工农相结合,改造自己的世界观。

(四)认真整顿和清理文艺工作队伍,把混入文艺团体中坚持反动立场的地、富、反、坏、右分子(不是指家庭出身)清除出去。假冒革命组织名义招摇撞骗者,必须坚决揭露。

(五)要节约闹革命,爱护国家资材。破坏国家资材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以必要的处分。

(六)自负盈亏的文艺团体,如果他们今后演出有困难,现在基本生活费又没有来源的,可以由当地政府另外安排生活出路,主要是到农村落户或者分配到工厂或新建的企业中去劳动。

以上规定的前五条,适用于部队的文艺团体。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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