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到有关中央文件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到有关中央文件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
1979年8月17日
文件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地方党政军领导机关,都抓紧解决了一大批历史遗留的重要问题,并经中央批准,相应地撤销了一批历史上错误的中央文件或纠正了有关中央文件中的错误部分。这些,都是完全正确的、非常必要的。

  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长期干扰破坏,在中央下发的文件中,有的是他们出于篡党夺权的需要,采取欺上压下的手法,打着“高举”、“紧跟”的旗号,蓄意歪曲、篡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正确路线,兜售了极左路线的修正主义货色;有的是在他们直接操纵把持下,炮制的假经验、假材料。在其它的许多中央文件中,也或多或少地被他们塞进了一些极其荒谬和错误的思想观点。这类文件,数量很多,情况复杂,如果一一清理、撤销,不但工作量大,实际也不必要。

  现在,全国范围的揭批林彪、“四人帮”的群众运动已基本结束,文化大革命中的重大是非已基本澄清,全党工作的重点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当前最重要的,是要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把仇恨集中到林彪、“四人帮”身上,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发愤图强,团结一致向前看,团结一致搞四化。为此,中央认为有必要就进一步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到有关中央文件的处理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粉碎“四人帮”以来,中央发的一系列文件,中央领导同志在多次重要会议上代表党中央作的重要讲话,特别是党的十一大文件、十一届三中全会文件、去年十一月、今年四月两次中央工作会议文件,和五届人大第一、第二次会议文件,对林彪、“四人帮”篡党夺权的反革命罪行,对他们推行的极左路线及其在各方面的表现,都已作了系统、全面、深入的批判;在拨乱反正中,对一系列重要问题都基本上有了新的正确的分析和提法。对于林彪、“四人帮”制造的冤假错案,及历史上错误点名批判和处理的、曾经在中央和地方担任过重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绝大部分也都得到平反昭雪。按照党的一贯原则,中央过去所发文件的内容、提法和决定,同中央新发文件的内容、提法和决定相矛盾、相抵触的,一律应以新的文件为准,旧的文件或其中的有关部分自然失效,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不必再一一宣布撤销。

  二、中央和地方党政军领导机关,对少数目前正在或尚未清理的历史重要遗留问题,都要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抓紧进行工作,争取在短期内尽快求得解决。至于在清理和解决这些问题中,凡是涉及过去中央同意和转发了的中央各部门、各地方党委的报告及其它文件,完全错的完全纠正,部分错的部分纠正。并由有关党组织根据上述中央新发的有关文件的内容、提法和决定,实事求是地重新写出自己的结论或决定,报中央审查批准后宣布执行。凡涉及中央正在或尚未处理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时,应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中央,由中央一并考虑解决。对一切冤假错案中被诬陷、打击、迫害的党员、干部和有关人员的平反昭雪问题,仍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前一时期,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门,就清理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到的有关中央文件,要求予以撤销或部分纠正问题向中央作的请示报告,至今中央尚未批复的,都应按上述原则办理,一般不另作复。

  四、中央和地方党政军领导机关自己发的同类文件,也可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其它文件是否属于以上范围,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