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粮食购销工作的指示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粮食购销工作的指示 1958年2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由于1957年入秋以后,在全国农村中采取了大鸣大放的方式,展开了两条道路的大辩论。首先是以粮食问题为中心的大辩论,批判了资本主义道路,坚定了广大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广大农民对于重要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的认识也大大提高了,因而粮食征购情况一般是好的。绝大多数地区征购粮食的进度比较快,有些省份并且做得很好。从1957年7月1日起,到1958年1月20日止,全国征购的粮食已经入库770亿斤,比上一个年度同期多收了36亿斤。估计1957年——58年度847亿斤粮食征购任务可以完成。
粮食销售情况也比上一个年度好一些。从1957年7月1日到1958年1月20日止,销售粮食374亿斤,比上一个年度同期少销了34亿斤(销售量主要是从1957年10月份起压低下来的)。但是,八届三中全会确定1957——58年度粮食销售计划为748亿斤,要求比上一个年度减销90亿斤。要掌握748亿斤的销售计划不被突破,必须在今后5个月内比1957年同期少销56亿斤,这个任务是相当艰巨的。如果工作做得不好,减销90亿斤的任务就会大部落空。现在个别地方已经有些农民开始闹粮,其中有些是真正缺粮的,也有些是并非真正缺粮的,这应当引起各地严重注意。否则,春耕开始以后,有些地方又可能出现一股闹粮的风潮,对于农业生产大跃进是极其不利的。
一方面,目前我国粮食固然并不宽裕,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400斤、500斤、800斤的亩产指标以后,产需矛盾才能基本缓和下来。但是,另一方面,必须了解,广大人民的粮食消费的平均水平比解放以前已经有很大提高,并且有多次的事实证明,闹粮的人只有很少数是真正的缺粮户,多数是思想问题,或者在粮食消费方面有浪费现象。粮食问题是农村中两条道路斗争的一个焦点,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一放松,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就会抬头,有些不缺粮的也会闹粮。因此,在今后一个比较长的时期里,以粮食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工作,必须抓住适当时机反复进行,绝不能松懈。河南省的粮食购销情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河南省1957年灾情较重,粮食产量比1956年减少11亿斤,但是粮食征购任务没有减少,并且已经超额完成了;粮食销售计划也没有增加,从1957年7月1日到1958年1月20日止,粮食销售量只占该省全年计划的33%。河南是全国对粮食销售掌握最紧的一个省,也是农业生产高潮进展较好的省份之一。这就表明只要不断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即使在一个省内有一部分地区粮食歉收和粮食消费水平比较低,也可以在全省保持稳定的局面,促进农业生产的跃进。反之,有些生产搞得好,年成并不坏,甚至是高额丰产的地方,由于思想问题解决得不透,或者粮食大辩论和粮食购销工作脱节,辩论的时候没有很好地结合征购任务和销售计划,搞购销工作的时候又没有很好地结合思想工作,结果,粮食征购计划则完成得不好,销售突破计划,有的地方甚至已经出现闹粮的现象。这也说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粮食战线上是关键性的问题。
为此,中央要求各地,凡是关于粮食问题的思想工作做得较差的地方,特别是粮食征购和销售工作搞得较差的地方,结合农村整风和大生产运动,在春耕以前,挤出一定的时间,主动地再进行一次以粮食问题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大辩论的补课工作,检查一次粮食工作,并且加强勤俭持家和实事求是地节约用粮的教育。在透彻解决粮食思想问题的基础上,妥善处理统购遗留下来的问题,力争不突破国家销售计划。有灾的地区以及原来对灾情估计不足的地区,也必须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查实灾情,实事求是地安排购销计划,灾民的粮食供应标准应该比丰收年低。在一切丰收地区,必须加强工作,把应当收购的粮食,如数购足,并且力争超额完成任务,真正做到以丰补歉。中央认为:各地凡是估计哪些地方可能发生问题,就必须采取坚决的态度认真加以防范和整顿,销额该压缩的压缩,该增加的就增加,决不要马虎和迟疑。如果等到闹粮事件发生以后再去扭转,那就会要陷于被动,就不仅影响生产,而且一定会比事前整顿要付出更大的力量和更多的时间,粮食销量也会不合理地增加上去。这在1955年春季已经有过深刻的教训。至于进行粮食大辩论补课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做法,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总的要求是,切实做好粮食购销工作,保证在春耕开始以后不发生闹粮现象,以免影响农业生产大跃进。
(此件可印发至县委)
中共中央
一九五八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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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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