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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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公安部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1981年12月11日

公安部《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已经中央、国务院审阅同意,现转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国务院认为: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注解:一九八三年五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劳动改造工作移交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是我们党和国家改造人、改造社会的伟大、光荣事业的一部分。切实做好这一工作,对当前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对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都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劳改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把劳改工作进一步搞好。

  当前,劳动改造对象的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大多数是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年轻的刑事罪犯。很多人,特别是青少年,是由于受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受国外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还有一些人的问题,本来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由于种种原因,矛盾被激化而犯罪。我们必须根据改造对象的这种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争取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对刑满释放的人,不得歧视,不要叫他们“劳改释放犯”,要切实帮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给予参加学习、工作、劳动的机会,促使他们走上正路。

  广大劳改工作干警为劳改事业作出了很大项献,应当受到全党、全社会的尊重。劳改工作干警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继续肃清“左”的思想影响,同时要克服涣散软弱状态,深刻认识新的历史时期赋予劳改工作的新任务,增强自豪感,振奋精神,兢兢业业,努力工作,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做出新的更大的成绩。

附:公安部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

公安部于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八日至九月九日,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六中全会精神,回顾了建国以来的劳改工作,肯定了成绩,初步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确定了新时期劳改工作的任务,提出了加强劳改工作的措施。

  会议期间,习仲勋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活,强调做好劳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阐明了在新时期劳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任务。

  现将会议研究讨论的主要问题纪要如下:

  一、我国的劳改工作,在党中央、毛泽东同志制定的为针政策指引下,取得了巨大成绩。建国以来,关押和改造一大批罪犯,大多数已经改恶从善,悔过自新,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基本完成了对判处徒刑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和旧社会渣滓的改造任务,还改造了一大批新的犯罪分子,安置了一大批刑满留场就业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贡献。

  实践证明,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是成功的,受到广大群众的称赞,在国际上也有很高的声誉。这是我们党和国家改造社会、改造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一贯政策的胜利,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在人民群众和各部门积极支持下,广大劳改工作干警和看押部队长期艰苦奋斗的结果。

  会议认为,三十年来,劳改工作的基本经验是:

  (一)正确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偏废,只有这样,才能把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二)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方法。实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严格管理和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采取单纯惩罚和不给出路的办法,是改造不好罪犯的。

  (三)组织好劳改生产,进行科学的生产管理。既不让犯人坐吃闲饭,也不能搞超体力劳动。每天劳动一般不要超过八小时。要通过生产劳动,使犯人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

  (四)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把犯人当人看待。要改善生活卫生条件,让犯人吃饱饭,睡好觉,有病及时治疗。严禁打骂、体罚、虐待等封建、法西斯式的管理方法。

  (五)各方面的力量密切配合。劳动改造罪犯,要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在监管、教育、生产和刑满安置等方面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六)加强劳改工作干部队伍的建设。要建设一个革命化的、团结的、年富力强的领导班子。根据劳改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劳改工作干部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有专业知识,懂政策,懂法律,会做教育改造工作,会管理生产。

  二、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当前,劳改对象的情况和过去比较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等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多,年纪轻的多,刑期短的多。绝大多数青少年犯,既是危害社会治安的害人者,又是林彪、“四人帮”流毒的受害者。既有破坏性大、难管教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强、能接受教育挽救的一面。今后的劳改工作,要从这个新的情况出发,总结和创造新的经验。

  会议认为,当前劳改工作的主要问题是:

  (一)改造质量下降,犯人跳跑增加,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情况比较严重。

  (二)在执行政策上还没有完全清除“左”的思想影响。一些干部把对罪犯的文明管理、实行革命人道主义,进行教育、感化,保障犯人应有的权利,看成是右的表现。经过整顿教育,仍未完全制止。

  (三)劳改生产利润下降,亏损增加。在经济调整中,许多劳改单位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甚至没有活干,犯人坐吃闲饭。

  (四)十年内乱的破坏,加上近几年来生产投资少,致使许多劳改单位没有警戒设施,没有教育设施,监房拥挤不堪,生活卫生条件很差,这对加强和改进劳改工作造成了困难。

  (五)干部队伍在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的不纯比较突出,有的干部贪赃枉法,腐化堕落,贪污盗窃,有的甚至与犯人勾结干坏事,影响极坏。同时,干部缺额较大,“老化”现象严重,与当前担负的任务很不适应。

  劳改工作存在的这些问题,公安部有责任,抓得不紧,指导不力,对工作中的许多困难,虽然解决了一些,但还有一些能够解决的没有解决好。

  三、做好改造罪犯的工作,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安定团结,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具有重大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劳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地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继续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改进监管工作,加强政治思想和文化技术教育,提高改造罪犯的质量,调整和发展劳改生产,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一)认真贯彻劳改工作的方针、政策、改进管教方法对罪犯要严格管理,实行强迫改造。对犯人中出现的问题要作具体分析,不要把犯人的一切问题都看成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和反改造的行为。要相信绝大多数罪犯是可以改造成为新人的。要恢复劳改工作的好传统、好政策,也要根据新情况补充制定一些新的政策和办法。要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把犯人当人看待,纠正打骂、体罚、虐待罪犯等违反政策、违法乱纪的现象,改革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管理方法。尤其是对青少年罪犯,要象父母对待患了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认真组织罪犯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学科学,关心他们的吃、穿、住、医疗、卫生,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改造条件,促进思想转化。

  (二)加强监管教育工作

要健全监管法规,从收押到释放,逐步实现监管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要维护劳改场所的改造、生产、生活秩序。要坚决打击反改造破坏活动。对行凶、报复、殴打干警的罪犯,对聚众斗殴、哄监闹事、反改造团伙的首要分子,对逃跑和其他重新犯罪的,要根据情节,分别予以惩处。

  要根据犯人的表现和悔改程度,实行奖惩严明的政策。对于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要依法减刑、假释。

  要教育罪犯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令、监规,服从军事管制,积极劳动生产,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同时对罪犯行使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权,罪犯不受刑讯体罚、虐待侮辱,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等权利也要依法给予保障。

  要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把劳改场所办成改造罪犯的学校。要设置教育机构,配备专职教员,增加教育设备和经费,健全教学制度,进行系统的教育。犯人文化学习考试合格的,技术学习考工合格的,由劳改单位发给证书。

  罪犯的粮油定量和劳动保护待遇,要按照同类国营工业企业和国营农场同工种的标准和品种供应,不得克扣。

  (三)调整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的政策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刑满释放后强制留场(厂)的人员,要设置专场(厂)或单独编队,严格管理,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仍享有公民权,但要实行监督改造,经济上实行同工同酬。为了促进他们的改造,给予出路,由公安部根据原判刑期规定相应的监督考察期;对确实改造好了的,原则上可以回原来居住的地方。

  2.今后犯人刑满释放,除强制留场就业的以外,均应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给予落户,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街道或社、队负责安置就业。

  犯人刑满释放后,凡具有工程师、技术员或三级技工以上的水平,劳改生产需要,本人自愿的,可以作为社会就业,由劳改单位录用为正式职工。

  3.原有留场(厂)就业人员中的老、病、残,一般都已失去了重新犯罪的能力,应尽量清理遣返回原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少数清理不出去的,发给生活费养起来。家在京、津、沪三大市的,放回时要从严控制,事先与迁入地区公安机关联系。

  原有留场(厂)就业人员中符合转为工人条件的,应予转工,享受同类职工的政治、经济待遇。对工程技术人员,要评定技术职称。不够转工条件的,按临时工对待。

  (四)改革体制,继续调整、整顿劳改生产

  根据国民经济调整的精神,按照劳改工作的需要,进行整顿和调整,稳定和发展劳改生产。在调整中,请各有关部门给予扶持。劳改单位要认真整顿企业管理,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积极稳步地实行各种经济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收入,减少亏损。劳改生产可以搞本系统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也可参加地方的联合,但劳改单位的人、财、物隶属关系不得改变,以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工作。

  由于十年内乱中劳改单位破坏严重,多数地区元气尚未完全恢复,需要休养生息。为了保证劳改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建议现在实行劳改财务包干和利润分成的省、市、自治区,要充分照顾改造罪犯的特殊情况,多留余地;利润较小的地区,免交利润。

  劳改生产、狱政建设、教育设施、职工宿舍、营房和劳改工作学校等新建、扩建的基建投资,应在省、市、自治区计委单立户头,列入省、市、自治区基建计划,并根据改造罪犯工作的特殊需要,给予照顾。

  对现有监房、营房、警戒、教育设施的维修、更新,已商得财政部同意,在今后三、五年内由中央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补贴。

  劳改单位是改造罪犯的阵地,所有土地、设备、物资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经侵占的必须退回。

  (五)加强领导和干部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要把劳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劳改局的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要调整、充实、加强。

  要进一步整顿和建设劳改工作干部队伍。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全体劳改工作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统一思想,增强团结。要按照中央关于选拔中青年干部的标准,搞好各级领导班子的调整和建设。对少数不适合做劳改工作的干部,要调离劳改机关,要进行法制教育,整顿纪律作风,对严重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要加强干部的教育训练,除了个别劳改单位少的地方以外,省、市、自治区都应当创办劳改工作学校。招生指标,列入地方统一招生计划。

  为了加强劳改工作政策理论和罪犯心理的研究,公安部要依托一两个办得好的劳改场所,成立精干的劳改工作研究所。

  凡在劳改农场和大、中城市以外的劳改工业单位工作,参加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年龄三十八岁以上,或科、大队级以上的干部,居住在农村的配偶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未成年的直系亲属,可迁到干部所在劳改单位落户。劳改单位的干部子第学校,应纳入国民教育计划,由当地教育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劳改工作干警在调配、退职、离休、退休、死亡、抚恤等方面应享受公安干警的同等待遇。五十年代带领犯人到边疆地区办劳改场现仍从事劳改工作的干部,在年老离休、退休时,原籍家乡政府应欢迎他们回去,妥善安置。

  公安劳改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振奋精神,努力工作,为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改造罪犯的光荣任务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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