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1998年12月28日 |
最近,有关部门陆续向中央报来要求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讲话选编,编辑出版研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思想、生平著作的请示。编辑出版这类选编和研究著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宣传部、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毛、周、刘、朱和现任中央常委著作的出版、发表及审核办法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发〔1982〕33号)等有关文件对此曾作过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仍然有效,必须继续严格执行。为了确保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研究他们思想生平的著作的权威性、严肃性,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重申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已收入中央文件、中办文件和《中办通报》的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未公开发表过的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须由中央办公厅报中央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发表。
二、公开或内部出版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的讲话选编、论述摘编、专题文集以及各种摄影画册、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统一由中央文献研究室或中央指定的其他单位负责编辑,经中央办公厅报中央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编辑。经批准出版的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的讲话选编、论述摘编和专题文集,一律由人民出版社和中央文献出版社按既定的分工范围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三、研究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思想、生平的专著、文集,一般不出版;特殊情况需要出版的,由出版社按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向新闻出版署申报;新闻出版署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中央批准,并指定有关出版社出版。
四、为了使党中央的精神能够及时、准确、系统地传达到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通讯》将于1999年1月创刊,系统刊载可供内部阅读的中央文件、中办文件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的讲话。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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