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对被批判斗争对象的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共中央对被批判斗争对象的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发〔66〕501号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1966年9月18日

吉林省委并东北局,各中央局:

  吉林省委九月十六日电悉。对被批判斗争对象的工资处理意见,即使已定性的,也暂不改变,如本人少领工资,或捐献一部分工资作党费,听其自愿,但不强求,也不许其由减少用费而致病;私人东西,除政治性的,一般不查抄;凡未定性的,工资仍照旧。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其它文件是否属于以上范围,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