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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发黑龙江省委文革办公室“关于城市街道开展文化大革命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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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发黑龙江省委文革办公室“关于城市街道开展文化大革命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中发〔66〕624号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员会文革办公室
1966年12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黑龙江省委并告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收到十二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委文革办公室关于城市街道开展文化大革命问题的电报。中央认为:(一)同意照你们意见去做;(二)请省委再做一段工作,取得更多经验后,写出具体条文若干条,报告中央。

中 央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黑龙江省委文革办公室来电:

关于城市街道开展文化大革命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中央文革领导小组:

  我省城市街道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八、九月间搞了一段,主要是横扫社会上的牛鬼蛇神,以后停了下来。当前随着城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全面开展,多数街道的文化大革命也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即将席卷全省。街道广大的革命妇女和革命群众,热情地投入到运动中来,斗争矛头首先指向公社(区)、分社(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干部。整个形势好得很。对基层干部将是一次大教育,大审查,大批判。对城市中的牛鬼蛇神,也将是一次大清理、大扫荡。街道有着不同于工厂、农村和机关的特点。随着运动的开展,街道有许多问题,急需明确:

  一、街道运动重点。我们意见应该是斗争党内(分社(街道办事处)以上的负责干部)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和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反动的资产阶级分子。

  二、街道居民委员会的主任(不脱产、不挣工资),是居民群众中的积极分子,不是国家干部,因此,我们认为不能算做当权派。发现其中有五类分子,或有其它严重错误的,可以批判斗争;有一般缺点错误应进行批判,不适合担任现职的,进行改选。

  三、在街道文化大革命中依靠谁?我们认为应该依靠工人、贫农、下中农家庭出身的职工家属和革命群众,团结其他劳动人民。

  四、街道文化大革命,要结合“四清”进行,市、区委可以派人巡视,了解情况,但不予干涉、领导。

  五、街道中的阶级情况比较复杂,除五类分子外,还有劳教释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流氓盗窃分子、投机倒把分子、被工厂和机关开除人员、巫医神汉等。这些人员,在有的街道中竟达成年人的百分之十左右。现在他们中的一些人,有的已参加并把持了群众组织。为防止他们进行阶级报复,对他们采取什么政策为好?

  六、我省各城市街道中,为加强对社会青年的教育,组织了劳动后备讲习所。在这次文化大革命中,学员普遍要求和其它半工(农)半读学校一样,纳入国家统一管理,我们认为可以同意。

  七、职工家属集中居住的地方,有家属委员会的,这里的文化大革命,可以随同工矿企业一块进行,以利于互相配合。

  上述问题是否合适,请能尽早给以指示。

中共黑龙江省委文革办公室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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