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江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解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请示》的答复
外观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江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解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请示》的答复 中纪法复〔1999〕1号 1999年10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
文件 |
中共江西省纪委:
你委办公厅《关于解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请示》(赣纪办字〔1999〕55号)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非婚生育子女、未到婚育年龄生育子女、按照规定不得再生育子女而生育子女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但未满间隔年限生育子女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实施的”,是指除前款规定外,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或者规章中的其他规定的行为。
中共中央纪委
1999年10月26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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