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规定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
关于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规定

中组发〔1985〕1号
1985年1月7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统战部
文件

  现将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符合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按11号文件办理。

  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

  三、虽与中共党组织没有直接联系,但确为革命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民主党派成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中央统战部审定。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其它文件是否属于以上范围,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