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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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
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83〕49号
1983年10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文件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发出后,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对确定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提出了意见。经我部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华东人民革命大学、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江西“八一”革命大学、湖南人民革命大学、湖北人民革命大学,它们和华北大学、中原大学,以及各军政大学一样,都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二、建国前我党开办了延安中学、晋察冀边区联合中学、太岳中学、冀南六专署简易师范等几百所中等学校。这些学校虽然也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但基本上是以学习文化为主,不同于“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所以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

  三、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哪些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属地(市)、县级单位开办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审定;原属省和省以上单位开办的,由中央组织部审定。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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