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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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组电明字〔2018〕15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

党员正确佩戴党员徽章,有利于党员主动亮明身份、接受群众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在窗口单位、服务行业等推行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做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的不按组织规定的要求佩戴党员徽章,有的不分场合佩戴,有的佩戴的式样和材质不统一,个别还有购买佩戴纯金制作的党员徽章,等等。对这些现象和问题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以防范和解决。为规范党员徽章的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党员徽章佩戴有关要求进行重申。2011 年和 2017年,中央组织部先后印发《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1〕48 号)、《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厅字〔2017〕25号),对党员徽章的制作、佩戴和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1.党员徽章的推荐式样为: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监制字样(见附件)。徽章尺寸为 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2.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订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自行确定生产厂家制作党员徽章,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党员徽章制作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

3.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

二、加强对党员徽章制作、佩戴的规范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和有关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进行了解,加强规范管理。

1.规范党员徽章佩戴。在党组织明确应当佩戴党员徽章的岗位、场合等,党员要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党员徽章,主动亮明身份,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地方佩戴党员徽章,严禁购买、佩戴金、银等贵重材质制作的党员徽章,不得按党员干部级别配发不同材质的党员徽章。

2.细化党员徽章管理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规范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订制厂家、佩戴对象、佩戴场合、购买渠道、发放方式等事宜,确保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3.加强对党员徽章制作、销售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党员徽章生产制作、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及时对不按规定要求制作和销售党员徽章的厂商和网店等进行整顿。

4.建立健全逐级报备制度。凡是统一规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党员徽章式样和材质、配发数量、党员徽章制作单位、购买经费、购买渠道及价格等情况。

附件:党员徽章图样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


附件

党员徽章图样
正面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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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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