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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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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组通字〔1986〕8号
1986年1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文件

  现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在济南召开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河北、山东、山西、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东、福建等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上交流了贯彻落实《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的情况,讨论了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会议还对按现有文件规定不能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意见。

  (一)会议认为,三年来各级组织、干部部门认真负责地贯彻落实了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了大量的工作。按规定应该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绝大多数已更改。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当前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有些单位把不应当往前更改的更改了;应当改的,由于抓得不紧,调查研究不够,长时间拖着未办。

  针对上述情况,会议提出了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老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对待这项工作,一定要积极、热情,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2.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工作中一定要坚持调查研究,防止简单化的工作方法。凡本人提出的申诉,与过去档案记载不符的,要认真分析,认真核实。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特别应当强调的是,本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依据,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

  3.要坚持原则。对出具假人选证明、伪造历史的现象,要批评教育,不能迎合迁就。

  4.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基层的审批工作,要按文件规定,由县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报党委审批。省以下单位办的干部学校,由省里审批;省以上单位办的干部学校,以及党领导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二)与会同志目前尚未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了以下意见。

  1.关于游击区党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大家一致认为,抗日战争时期游击区的党员,在艰苦的条件下坚持斗争,一九五三年底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党之日起算起。

  2.关于相当乡一级行政村中半脱产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按11号文件规定,根据地、解放区的乡相当乡一级行政村中,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起算起。目前,对“相当乡一级行政村”的标准各地掌握不一致。建议由省里统一平衡。(山东省委组织部已经这样做了)。

  3.关于革命大学和短期干部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按11号文件规定,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学员的参加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算起。《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83〕)49号)对此进行了修改,确定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的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起算起,同时也明确了入校是指正式开学。但有些地主没有按些规定办,因此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建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妥善解决。

  4.关于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全国性的,或在一省、数省有较大影响、活动时间较长的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其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在《关于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人时间的通知》(组通字〔83〕34号)和《关于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84〕22号)中已基本明确。如还有具备同类条件的组织,仍可报批。对建国前夕(一九四八年至一九四九年九月)和抗战前夕(一九三六年至一九三七年七·七事变)成立的外围组织应严格把关。目前一些省市报上来的,多是建国前夕一个地区或一个学校建立的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这类组织活动时间较短、活动范围较小,可不再批复。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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