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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苏維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貸款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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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苏維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貸款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又名:關於蘇聯政府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長期經濟貸款作為償付自蘇聯購買工業與鐵路的機器設備的協定
1950年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
苏維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
貸款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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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維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滿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 人民政府的請求,給予中国以貸款作为偿付苏联所同意交付給中国 的机器設备及其他器材之用;据此,双方政府議定本协定,其条文 如下:

第 一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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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維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給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 政府的貸款,以美元計算,总数共为三万万美元:其計算法,系以 三十五美元作为一盎斯純金。 苏联政府鑒于中国因其境內长期軍事行动而遭受的非常破坏, 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給予貸款。

第 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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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中所指的貸款,自一九五零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 間,每年以同等数目即貸款总数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偿付为恢 复和發展中国人民經济而由苏联交付的机器設备与器材,包括电力 站、金屬与机器制造工場等設备,采煤、采矿等矿坑設备,鉄道及 其他运輸設备,鋼軌及其他器材等。

机器設备与器材的品类、数量、价格及交付期限,由双方以特 别协定規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場的价格来决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余的款額,可移用于下一年期限 内。

第 三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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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将以原料、茶、現金、美元等付 还第一条所指的貸款及其利息。原料与茶的价格、数量及交付期限 将以特別协定規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場的价格来决定。貸款 的付还以十年为期,每年付还同等数目即所收貸款总数的十分之 一,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第一期的付还于一九五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而最后一次的付还,于一九六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貸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貸款的实数并自其使用 之日起实行計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 四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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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本协定所規定之貸款进行結算起見,苏联国家銀行与中 国人民銀行各建立特別賬目,并共同規定对本协定的結算与計算的 手續。

第 五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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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应經批准拌在北京互換批准書。 一九五零年二月十四日訂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 書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 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周 恩来 (签字)

苏維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政府全权代表

安·揚·維辛斯基 (签字)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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